請教民法不動產還動產返還請求權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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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魔力小櫻
2009-11-26 17:53
樓主
推文 x0
請問動產和不動產的無權占有都有適用125條嗎??
我知道未登記的不動產有適用
那麼動產呢???

如果有....就是15年...
那麼與取得時效時間不符耶....
取得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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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6 22:19
1樓
  
按釋字107及釋164和學者的補充,就已登記不動產,其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民法125規定,反推則未登記,則有消滅時效適用.
查本件不動產,未登記,經無權占有人占有超過15年,則所有人依民法767請求返還占有,占有人得主張時效抗辯.唯其占有是否符合時效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僅取得登記權,尚未取得所有權.若占有10年符合770要件,亦僅取得登記權,而時效尚未超過15年,不可主張時效抗辯.此時,依請求或登記先後,決定是否有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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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6 22:46
2樓
  
另一說是根本就反對釋107等的見解.
物權一直在,怎能說其物上請求權有時效適用?
這和債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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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09-11-26 23:15
3樓
  
抱歉 看錯問題了
這裡有些解釋希望對妳有用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6%88%E6%BB%85%E6%99%82%E6%95%88

依法理推論如下:
民法七百六十七條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其要件有
1.須為所有權人
2.占有人為無權占有
設甲有吉它一把,而乙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10年,依民法七百六十八條,乙取得所有權
依一物一權主義,甲既已非所有權人,自不得請求物上返還

於未登記之不動產亦然,而依此時效取得之要件,若占有人無所有之意思,甲自得主張返還吉他,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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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eochen
2009-11-26 23:52
4樓
  
搭"順風車",請問,

要是買了房子,也順利過戶,結果幾年後,才突然冒出個人出來說"該房子佔用了他的土地"!
這樣,屋主能算"不當得利"嗎?

1. 又沒有"侵佔"之意圖.
2. 有經過"政府"的許可過戶.
3. 過戶都已經過了許多年.

若算"不當得利",可以告政府"詐欺"或"瀆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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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7 07:51
5樓
  
動產,根本沒有登記一事
動產,時效取得,時間一到,就有所有權.(原始取得)
不動產,時效取得,僅取得登記權利,且需有去主張才能生合法占有,但並未取得所有權.
................
房屋,有人主張占地?
1僅買屋(已登記),地沒買?
法定地上權?沒給地租,是債務不履行,不是不當得利.(有法律原因,只是沒給租金,欠債)
2屋地均買(已登記)?但有人主張地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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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7 07:57
6樓
  
主張地是他的之人,訴訟有理後變更登記.
則:主張拆屋還地?(返還占有)(除去防礙)
  主張不當得利?(使用土地效益之不當得利,地租)
都有可能.

.....
有無刑責,另外看事實
有無行政缺失,另外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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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eochen
2009-11-27 14:24
7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7 07: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主張地是他的之人,訴訟有理後變更登記.
則:主張拆屋還地?(返還占有)(除去防礙)
  主張不當得利?(使用土地效益之不當得利,地租)
都有可能.

.....
有無刑責,另外看事實
有無行政缺失,另外看事實
大家買房子,不都是看"能不能過戶"嗎?
既然政府都已經讓該房子過戶,不就是表示"該房子無產權糾紛".

幾年後才冒出個地主,主張"該房子的大廈有佔用到他的地","買到該房子的人"豈不是很倒楣.
要是這樣都"可以"的話,那麼"想要買房子的人"豈不都要有"被告侵佔及不當得利的心理準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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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7 16:43
8樓
  
實務上說一個例子:
甲建商蓋了一大樓,基地為A,(含有法定空地)後來分割為C(依法分割的),後又蓋另一大樓(基地為B)(但將A的部分法地空地C算進來)(因為核照不用套法定空地圖說),前後兩建件,不同建案,不會一起審,兩大樓都賣出,A大樓主張B大樓占有他的地.(拆屋還地)...
能找建商嗎?請求權過了.這種案子在營建署是頭痛案件.
所以不動產買賣,是一件大學問.
現在還有沒有執照的房子(合法),但沒有權狀.(早先房子要蓋很容易)建管前房子或都計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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