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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2009-11-12 18:3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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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陳述,何者錯誤?(A) 刑事案件,原則上只能根據成文刑法作為處罰依據 (B) 刑事案件,不能以習慣法作為處罰的直接依據 (C) 行政罰法,禁止類推適用 (D)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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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13 00:5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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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制定共通適用於各類行政罰之統一性、綜合性法典,期使行政罰之解釋與適用有一定之原則與準繩。為明確其適用範圍,爰於首條明定,限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始有本法之適用。(第一條立法理由)
2,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四號及第四○二號等解釋意旨,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法律得就其處罰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授權以法規命令訂之。故本條所指之「法律」,解釋上包含經法律就處罰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為具體明確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第四條立法理由) 可以看出,僅在第一條的範圍有行政罰法適用,而第四條所指法律,也含有命令.所以不能和刑1罪刑法定來比. ,其不在第一條的行政罰,沒有第四條的適用. 這樣合理嗎?行政多樣性,便宜原則.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