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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weijan
2009-11-02 22:5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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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 "勞工不得任意撤回其要約或承諾"基本上應該是對的,如果勞方任意更改要約承諾的話,這樣會造成資方的困擾。例如說:勞方一下子要工作,一下子又不要工作,在於公司實務的運作上會受影響。所以,本題選B選項。 以上,是個人的淺見,如有錯誤,懇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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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09-11-04 23:0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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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B錯在哪呢?適用勞基法哪一條
題目是寫合意終止,意即勞資雙方合意之前提下所為的終止契約行為, 且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11;12條情形下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故如為雇主所策動者,於合意終止的情形下仍必須雙方同意,非雇主單方可以終止契約 而D是否是適用14和15所以勞工須預告才能終止契約?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非有14條所列事由,則必須依15II條準用16I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理由是勞工得於時間內作交接動作, 且雇主亦可趁此時段,為徵才之準備,這是勞工單方提出終止契約之表示 於合意終止契約情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即不須依據勞基法規定而為終止契約之行為, 蓋因勞基法之立法理由,係在保障勞工最低水準的工作條件,於水準以上者,自允其合意發生. 例如最低薪資...薪資更優沃者,勞基法當然不可能會去禁止 而於契約行為,依民法規定,要約發出到達相對人者,即受要約之拘束 而承諾亦於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成立契約之法律行為 勞工自不得任意撤回... 以上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