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可賣回可轉換公司債(題目出自95地方特考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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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eyleu
2009-10-20 00:16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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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於民國95 年1 月1 日投資另一公司發行之5 年期轉換公司債,投資金額$2,000,000(公司債每張金額$100,000,票面利率0%,於民國95 年1 月1 日平價發行)。該債券之持有人得於債券發行之日起屆滿45 日後,至到期日前10 日止,隨時請求依當時之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發行時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36 元。該債券另附有贖回權及賣回權:持有人得於民國98 年1 月1 日以債券面額110%之價格賣回公司債;發行人得於民國98 年1 月1 日以債券面額110%之價格買回公司債。

購入當時甲公司估計之公平價值資訊如下:債券不附轉換權時,賣回權公平價值$70,000。債券不附轉換權時,贖回權價值公平價值$0。賣回權、贖回權與轉換權三種選擇權若視為單一之複合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其公平價值為$200,000。該公司債之市場交易非常活絡。
試作:
(一)甲公司將整體轉換公司債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其投資時之會計分錄為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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