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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
2009-10-03 12:5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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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編號:4用人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職 稱:聘用組員 需求人數:正取:5名 備取:10名 考試方式:口試 工作內容: 1、協辦學員職訓生活津貼審核、諮商輔導及就業協助事項。 2、協辦各項訓練(日、夜間、接受委託、產訓合作)研習、研討活動之材料、物品、設備採購、招標、核銷作業事宜。 3、協辦照顧服務等工場職訓課程規劃、外聘師資資格審查及教具教材編排影印事宜。 4、協辦觀光休閒、設計服務等場職訓課程規劃、外聘師資資格審查及教材採購事宜。 待遇/每月:36,691元 資格條件: 國內外大學勞工、法律相關系所碩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或國內外大學勞工、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或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工作經驗者。 報名應繳證件: 1、報名表(須檢附「身分證」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報名表正表、自傳及副表均須「簽章」及分頁列印)。 2、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外國學歷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4、男性須檢附役畢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聯 絡 人:謝淑元 02-28721940分機252 聘僱期間:依實際到職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99年度起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備 註: 1、須熟稔電腦文書操作及相關視窗軟體之應用。 2、具有公文撰寫能力者尤佳。 3、報名應繳證明文件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 報名: (一)報考身分: 1、分為「一般身分」及「特定身分」: 未具下列特定身分資格條件者,請以「一般身分」報名。 一般身分: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 特定身分: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且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即98年 6 月 10 日前設籍者),具有工作能力之未就業特定身分者:中高齡失業勞工、結構性失業勞工、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但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2、各類特定身分及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特定身分別:1.中高齡失業勞工 說 明:指年滿45歲以上65歲以下,且無工作者。 應檢附文件: 1、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2、勞保資料明細表。(向勞保局申請核發) 3、未領取老年給付及退休金切結書。(如附件1) 備 註:年齡認定以本次甄試報名截止日計算。 特定身分別:2.結構性失業勞工 說 明:指因結婚或懷孕而離開職場逾三年或單親婦女,其最近一年全戶(含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收入未逾綜合所得稅免稅標準(請參閱附表1),且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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