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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9-18 15:4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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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riusxp 於 2009-09-18 13:50 發表的 我想請問一下公訴罪是否可以提出後就不去理會:公訴罪經告訴人向檢察官告訴後,告訴人是不能撤回告訴的。當檢察官對於搜證結果,認為有相當嫌疑使罪名成立時,便會對被告提起公訴。 此時,告訴人是否應出庭要看法院是否傳訊,或者被告是否聲請法院傳訊告訴人作證。此外,身為案件的告訴人若屢傳不到,也有可能改以證人的身份傳喚到庭,並適用證人到庭義務之規定。 是告訴人會收到通知書,要求以證人身分出庭(不問何人,於他人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如收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須釋明拒絕證言之原因)而不到,或忘記致電書記官請假,那接著便會收到傳票。再不到場,可能被科以三萬元以下罰鍰,也可能因改列為證人而被拘提。 試想,如公訴罪一提出,告訴人便得不予理會,那人民豈不養成濫訴之習,耗費國家司法資源甚鉅。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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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9-18 21:3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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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09-09-18 15:42 發表的 :發現,題目沒看清楚...文做以下修改: 刑事訴訟法所謂的告發,有第三人權利告發和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之義務告發。告發人的地位,僅止於告知犯罪事實,其既非犯罪被害人,又非證人,是並不參與訴訟程序,縱使到庭也只須如起訴狀做陳述。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可以強制力拘提出庭,然告發人則否。如檢察官傳喚告發人,其不出庭亦無妨。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