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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page
2009-05-28 00:0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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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第二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 根據以上規定, 故個人進口貨物也要課徵營業稅.. 是這樣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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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886
2009-05-28 20:2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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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是針對交易行為課稅,納稅義務人雖為...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收貨人或持有人: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買受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四、代理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五、海關: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 實際租稅負擔卻是消費者, 舉例來說...我們去大賣場消費10500,事實上我們買東西只花10000元,500元是用在繳營業稅, 對大賣場而言,他們只賣10000元的商品,500元只是代收的營業稅,必須繳給國稅局。 進口10000元貨物,消費者需負擔500元的營業稅, 因實務上無法要求海外之國外公司繳交營業稅,故納稅義務人改為購買該貨物者。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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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2009-05-29 23:3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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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進口貨物及勞務要課 <==營細第三條 收貨人及持有人...
個人~~銷售貨物及勞務原則免課<==營第六條 但例外 個人建屋出售課營業稅(財政部95.12.29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 出處 施敏老師的課本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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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kevin
2009-05-30 10:03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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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
經營業登記,有配發統編,則是營業人,由於法人與自然人皆可申請配發統編,故法人與自然人皆可成為營業人.然而自然人在尚未申請配發統編前,則屬非營業人. [買受人] 可以是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個人) [進口貨物]: 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內之物,除法定免課營業稅之物外(ex外交互免等),課徵方式以海關依據稅基*稅率課徵,因此若自然人進口貨物,此物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之物,故仍需於海關先行繳納營業稅,此時以物區分,而不以是否為營業人做區分. 小弟淺見,請參考看看喔!!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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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
2009-06-29 01:59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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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答案非,根據法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我用白話文解釋一下這條文:就是說出國回來的旅客帶回來的東西超過標準, 就超出的部份必須要依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旅客攜帶自用物品免徵進口稅品目範圍者, 其超出部分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核定之完稅價格,依本 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相關條文: 第二十條 (進口貨物營業稅額之計算 )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第十條(稅率之上限與下限 )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一條 (進口貨物應繳營業稅之代繳 )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以上是我的看法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