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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on
2009-05-20 21:0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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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09-05-20 10:11 發表的 打斷正在行竊者的腳,算正當防衛.: 我不是前輩,但我也跟你說聲安安。呵呵。 關於防衛是否過當,根據我的老師教導的是 ,必須依照「社會相容性」,然後以「個案」來判斷。 也就是要考慮行為人與被害人的狀況、行為時的情態、客觀環境、因果關係等等許多因數來綜合判斷,所以同樣是一個偷竊而出於防衛打斷小偷的腳,發生在不同的個案裡,效果是不同的。 社會相容性,就是在一般的情況下,社會倫理規範或社會大眾所能容許的範圍。這個,就要自己判斷了。 你參考看看。 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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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818
2009-05-21 00:5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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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就自己判斷吧
沒有所謂的對或錯 畢竟打斷腳也可以治好阿 而且也可以考量到小偷的情形 完全就看你是怎麼論述的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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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5-21 02:2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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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討論是否具備相當性(比例原則.法益衡平)
1.正當防衛於防衛行為上須具備相當性.也就是以防衛當時之情狀加以判斷. 是否具備相當性.且不以防衛之結果上判斷是負具備相當性. 2.若該防衛行為所保護之法亦.與反擊而侵害之法亦較為之重.亦不逾越社會倫 理所規範亦具背相當性 有無相當性要看情狀.有無之必要打斷竊賊的腳 1.竊賊持刀錯傷害屋主->具備 2.竊賊是卒仔.碰到屋主跪地球饒->不具備 3.竊賊逃跑->若有屋主壓制的可能.而為打斷腿之行為->不具備 ->無壓制的可能.而打斷腿->尚須看案審查 (是否造成重傷害或逾越社會倫理所中肯之範圍須明確) 打斷正在行竊者的腳, 1.是正當防衛->打傷行為人的腳得仍得主張 2.但若係為重傷害->防衛過當.減免責任 以上僅供參考~~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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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5-21 08:40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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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大家冷水
如果法院真如課本上理論的東西 那不用律師了 打第一場官司後 覺得學的不一定完全有用 像這一題空間非常大 比例原則:沒錯 急遽之間,兩人體格,生活習慣,棍子對口袋無法想像的東西都有很大的爭點 是正當防衛---絕對沒錯 過不過當----很難講 現實的法庭 不會如洛城法網精彩的交叉詰問---很難看到 ps:法院的案子,如天要下雨--由不得人,不是皆準--自由心證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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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997
2009-05-21 09:19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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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高院檢察署:
正當防衛,打死人不賠錢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台南縣有一位柯姓縣民,二年前手持一把五十公分長的尖刀,深夜前往台南縣新營市一家由台糖公司開設的蜜鄰超商行搶,當時超商中只有一位蔡姓職員在當班,柯姓男子用刀要脅蔡姓店員交出店內財物,蔡姓店員不為所動,沒有交付財物給他,柯姓男子竟然用刀把蔡姓店員臉部砍傷,這時身體比柯某壯碩的蔡姓店員不知道那裡來的勇氣,跳過櫃檯,捨命與柯某進行搏鬥,柯某不敵,錢也不想要了,便奪門而逃,在店門口跨上自己騎來的機車想逃走的時候,蔡姓店員已隨後趕到,將他攔腰抱住,口中還大喊:「搶劫,殺人!」一位民眾聽到後,除了馬上報警以外,還趕來協助逮捕兇徒。這時柯某已與蔡姓店員翻滾在地,雙方發生強烈扭打,身材較為瘦小的柯某已被蔡姓店員壓制在地,手上的尖刀則被踢開在旁,警方趕到時發覺柯某頭部已經受傷,便將兩人緊急送醫救治。後來柯某因頭部嚴重剉傷,導致出血死亡。柯某的母親認為蔡姓店員防衛過當,對他提出傷害致死的刑事告訴以外,還對台糖公司與蔡姓店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連帶損害賠償新台幣三百萬元。蔡姓店員所涉的刑事部分,經台南地檢署的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蔡某所為係屬正當防衛,已予不起訴處分;民事訴訟部分也經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死者持刀行搶,並將蔡某砍傷,以致雙方發生激烈扭打,柯某頭部撞及地面或者是撞及貨架致死,蔡姓店員在死者的尖刀威脅下,很難清楚判斷如何適度防衛,因此難認為是防衛過當。駁回原告所提的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方面不服一審的判決,提起第二審的上訴,也被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對無辜受到死者砍傷的蔡某來說,被砍傷已經夠倒楣了,還平白被民事與刑事的官司纏身,到了這時候總算喘了一口大氣。 這新聞聞被曾永盛看到以後,心中想起以前曾經在本欄看到過,毆打他人致死,除了要負起刑事責任以外,還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什麼這位蔡姓店員雖然被不同的官司纏身,結果都是全身而退。從新聞報導中可以看出,蔡姓店員之所以能夠擺脫官司,似乎都是得助於「正當防衛」,不知道正當防衛是何方神聖,會有如此廣大的「法」力? 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如果合予正當防衛的要件,在民事上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防衛行為也不能逾越必要程度,否則還是要負起相當的損害賠償責任。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