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地方自治法第14條所謂「地方自治團體」?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vividangela
2009-04-30 11:19
樓主
推文 x0
想請問一下各位有關
地方自治法第14條所謂「地方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ingjaan
2009-04-30 11:41
1樓
  
所稱縣(市)的「市」是指
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

而鄉(鎮、市)的「市」太多了講不完
但只要扣除台北市、高雄市跟縣(市)的「市」其餘皆為鄉(鎮、市)的「市」
如彰化市、花蓮市、鳳山市......等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qazedc350899
2009-04-30 21:52
2樓
  
縣 (市)的市機關設置等同縣機關的編制規定。如基隆市、台中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南市。我國共有五個此種市。

而鄉 (市)的市,其上級行政機關為縣。如板橋市、花蓮市等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AQ180
2009-05-01 19:12
3樓
  
基隆市、台中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南市。此種 表情 五個市 這叫做省轄市
就是省廢除前 所掌理的下級單位
另 直轄市就是 院轄市 上級機關是行政院

獻花 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