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之必要性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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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4-29 23:26
樓主
推文 x0
無期徒刑真的有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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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4-30 10:40
1樓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4-29 23:26 發表的 刑罰之必要性相關問題: 到引言文
無期徒刑真的有存在的必要性嗎?
這點
真的令我想些時間了
想了解大家的看法~


我國刑法尚有死刑的規定
直接討論這個問題似乎有點跳躍
莫非大大對此有特殊的見解
何妨先po出來讓大家見聞
以便於大家針對問題討論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4-30 10:48
2樓
  
話說
雖然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的終身監禁
但因為無期徒刑亦可適用77條有關假釋的規定
所以受無期徒刑宣告者符合假釋之要件者
仍有機會假釋出獄
所以無期徒刑在現行法的實務上
並不一定會有終身監禁的後果
(以上見解詳參林山田著《刑法通論》下冊)
              表情

刑法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5-01 23:02
3樓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4-29 23:26 發表的 刑罰之必要性相關問題: 到引言文
無期徒刑真的有存在的必要性嗎?
這點
真的令我想些時間了
想了解大家的看法~


個人見解:
我覺得令犯罪者入監獄是一種很不人道的做法
因為這等於是我們將他們推入另一新社會再造一般
等同於受刑人於出社會後之犯罪先修班
等於另類的cram school
引誘出學習新招的動機......

也無法符合經濟效益

為何
我們納稅人要負擔他們的費用
吃免錢的牢飯
常常是某些人士生活過不下去時
唯一途徑
就是 找國家養
我們不能奢望
他們的品性有多優良
豐功偉業有多浩大

我們為何要為他們付出我們的辛苦所得
去養育他們呢?

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能彌平國家暨社會之損失嗎?
不能一次痛快了結嗎?

如此
勞民傷財
究是何苦呢?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5-01 23:09
4樓
  
國家財政有那麼充足嗎?
為何還不做些有建設的事呢?

算了
所謂有建設性的

鋪橋造路
還不都是有錢賺才做的

一條馬路十億
真虧他們搞得出來
還真是勇氣可嘉
值得鼓勵呀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5-01 23:11
5樓
  
以上言論純屬個人抒發

無涉政黨問題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5-02 21:34
6樓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5-01 23: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見解:
我覺得令犯罪者入監獄是一種很不人道的做法
因為這等於是我們將他們推入另一新社會再造一般
等同於受刑人於出社會後之犯罪先修班
等於另類的cram school

引誘出學習新招的動機......


紅字部份個人認同是有此可能性
但不可否認的
也有入監服刑後改過向善的
所以不可以以個案完全抺煞監獄的教化功能吧

再者
上述問題應該屬於犯罪學的領域
應該是如何精進監獄教化功能的課題
在尚無更佳之替代方案之前
似乎也不能因此而認為犯錯的人不應該入監服刑吧表情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大麗絲
2009-05-02 21:42
7樓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5-01 23: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能彌平國家暨社會之損失嗎? 
 

也許有
可能人類還沒想出來表情

例如
發明一種改過向善的藥或是針劑之類的
打一針就改過向善了表情


不過如果真是如此
公務人員考試名額可能要大幅刪減囉
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警察、監獄管理人員...表情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oak811
2009-05-02 23:50
8樓
  
為何我們納稅人要負擔他們的費用?
吃免錢的牢飯?
我們為何要為他們付出我們的辛苦所得去養育他們呢?
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能彌平國家暨社會之損失嗎?
不能一次痛快了結嗎?
如此勞民傷財究是何苦呢?


以上諸多問題,吾人試依己見分述如下:
(一)受刑人並非個個擁有良田華夏,千金白銀,倘國家不
   負起受刑人所需之支出,試問,天底下還有何人可為
   負起如此重擔。再者,如讓受刑人出獄後償還該受刑
   期間所需的費用,無疑是將受刑人再次推入火坑。
(二)學過刑法應該知道刑法已從應報刑轉為教育刑,國家
   積極的教育受刑人,使之出獄之後能有一技之長,惟
   吾人以為,根本是放屁!以當今台灣的風情民俗,有
   多少老闆敢用入過監、服過刑之人,這只不過是政客
   玩弄百姓的把戲,真正能接受教育,改過向善之人有
   多少?但總不能就此放棄,畢竟有些受刑人是誠心改
   過,國家應該給予機會,而社會也更應接納。
(三)勞民傷財是為了公益,是為了保障其他人民的基本權
   ,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我們要知道,受刑人一但無
   人看管,國家將淪為黑色暴力之獨裁體制,處處是妖
   魔鬼怪,試問:你敢讓你的小孩出門嗎?嚇都嚇死了
   。
(四)至於無期徒刑究應有無必要,應先解決死刑的問題,
   換言之,當死刑消失時,無期徒刑則為必然存在之因
   。因為無期徒刑是備胎,亦是國家刑罰權以及保障人
   權中最好的選擇。

(以上全民亂亂講.....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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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5-03 00:51
9樓
  
但我就是看過刺激一九九五
才會想討論此問題的呀!!!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05-03 00:52
10樓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5-01 23:0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個人見解:
我覺得令犯罪者入監獄是一種很不人道的做法
因為這等於是我們將他們推入另一新社會再造一般
等同於受刑人於出社會後之犯罪先修班
等於另類的cram school
引誘出學習新招的動機......

也無法符合經濟效益

為何
我們納稅人要負擔他們的費用
吃免錢的牢飯
常常是某些人士生活過不下去時
唯一途徑
就是 找國家養
我們不能奢望
他們的品性有多優良
豐功偉業有多浩大

我們為何要為他們付出我們的辛苦所得
去養育他們呢?

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能彌平國家暨社會之損失嗎?
不能一次痛快了結嗎?

如此
勞民傷財
究是何苦呢?


為何花全養受刑人:我想這應該是世界人權宣言這東西延伸出來的做法...!!
再者面對一個犯罪.該治療的應該是他人心理.使受刑人再社會化...!!
而加大家都批評說.監獄都沒有教育性使一些受刑人從良.但是反過來講.家庭.學校.社會都沒
教好他.何況是監獄呢..?-->一切都哉在監獄表情
其實犯罪人之所以會犯罪事會有一定得動機->所以刑法增加57條.59條審酌刑度的問題.還有刑訴上先認罪再科刑之規定
與一些心理反應.都是有關環境得影響所致.所以會有一種東西叫犯罪心理學->但我沒學過...表情
 
生命是個至高無上的法益.且不能以數量或身分衡量其輕重...!!
但是.死刑是為了把保護一些人而剝奪他人的生命.就此兩點產生矛盾的地方...!!
而且一個受刑人所執行的刑罰.受到國家得訴追.一切都是人為的.而會有冤獄的可能...!!
例如.司法上有的名的蘇建和案.王迎先案->都是受到司法迫害的受害者
其實死刑有無去除之必要.是沒有正解的.說去除也是.說保留也是.因為只要是法律人為的東西
我覺得一定沒有正解而只有合理答案表情


加上.針對受刑人飽和過度.而由看守所代監執刑的事實.應是不可行的...
且政府對監獄建設都說些預算不夠的問題-->我認為不是預算的問題.而是運用預算的問題.
所以應該先檢討的是行政上的一些作業.就這點重大政治問題...不宜解釋->大法官說的......表情

~以上言論無關政治立場僅為個人純粹討論~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05-03 01:06
11樓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5-03 00: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我就是看過刺激一九九五
才會想討論此問題的呀!!!
表情


值得推薦->大前提為美國的司法迫害+受迫害者如何玩法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5-03 01:09
12樓
  
受迫害者沒提到如何玩法呀!!!

我只有看到那位銀行家幫人"合法節稅"而已呀!?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5-03 01:17
13樓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5-03 01: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值得推薦->大前提為美國的司法迫害+受迫害者如何玩法表情



是呀~~~
看來這位大大看得很深唷~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5-06 02:35
14樓
  
社會學有相關的理論,您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法官或是法學家,其實更應該學習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哲學邏輯教育學以及佛學。這些可能比法律對其理解法律制度的根本更有深刻的幫助。

獻花 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