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法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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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3-17 06:0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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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要件該當+實質要件該當===>有效
2.形式要件不該當+實質要件不該當===>無效
3.形式要件不該當+實質要件該當===>??
4.形式要件該當+實質要件不該當===>??

一般我們對法律及法律行為效力的認知大約可以分為上述四種,但是由於非有效不等於無效,非無效也不等於有效,所以很容易使一般人對效力產生誤會,比較有名的,就是民法上所謂的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及相對無效。
a.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
18歲A受B詐欺出售其所有知名貴音響於B,A父拒不承認,B即轉將該音響售予C並交付之,C不知A係未成年人,但明知其受詐欺之情事,問A是否得向C請求反還其物。

A與B之法律行為因A父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無效),因此該物之所有權仍在A,B移轉該物所有權給C係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但因C不知A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係屬善意,所以依801+948取得所有權。
但是C明知A受詐欺之情事,A與B間的法律行為無效已如前述,因而發生無效法律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自邏輯概念而言,似應採否定說,但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當事人間利益之衡量及價值判斷,為保護A之利益應肯定其撤銷權,A撤銷其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時,其與B間之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視為自始無效,B將該物移轉所有權給C應構成無權處分,C明知A受詐欺之事實既屬惡意,不能取得該音響之所有權,因此A得依767請求返還之。

b.相對無效
民法92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不得以其撤銷(視為自始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相對無效)。
也就是說該法律行為在原作成人間,因被詐欺人的撤銷而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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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ndypp16
2009-04-03 18:08
1樓
  
謝謝分享...精讀版上的每篇文章是增加法學素養的快速方法..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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