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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2009-02-25 08:21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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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只手机都有自己的身份证
应该是骗人的吧 那个捡到手机而被起诉的妇人 绝不可能是因为手机有身份被查 获的 手机有身份,那是不是电视、录放影机 电冰箱,只要是电子零件的东西 都有身份? 不过还是奉劝人们不要窃取他人的物品 才好,不然要罚500元的罚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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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2009-02-25 08:54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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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am
2009-02-25 09:42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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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的GSM协定有定义这个号码,要比喻的话就像是电脑网路卡的MAC码一样,在做连线的的时候会传送出去作为通讯的一部份。GSM也是一样,所以真的要查的话,就是查各大电信公司的记录,是查的到的,只是…看警察要不要帮你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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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archs~tod
2009-02-25 12:39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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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上真的有ID
因为我记得也听人家说过 但是我记得好像要先去登记才有用 上网~到哪登记我就忘记啰! 不然别人捡到,你乱说一个ID就可以证明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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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2009-02-25 12:46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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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篇文章切身的想回应一下
当时我在国父纪念馆手提包被偷 里面有手机 相机 皮包 钥匙等物 发现被偷时真的是既错愕又气愤 而且事发后居然又下起倾盆大雨 索性便搭计程车回家托爸妈付钱 隔天一早我上网发文以寻求协助 就有人提到能藉手机的序号找到 心中燃起一股希望就到警局备案 跟员警陈述完整个的事发经过后 他也用电脑记录下我所有的陈述 然后跟我说如果有消息会通知我 但是当我看着他所陈述的文字后 我真的是转为气愤以及愤慨不已 因为明明是手机被偷的窃盗案件 他居然故意写成个人疏失遗失案 我挑明的说了那员警记录有错误 上头才又要他修改一下再给我看 我心里告诉自己这就是所谓吃案 遗失物和窃盗案这可谓天差地远 事后我不抱任何希望能找到嫌犯 因警方不可能帮我去查讯号记录 要向几大电信业者查询所需费用 一个会吃案的警局会肯帮我出吗 除非今天是个达官贵人政客显要 否则区区一个小市民根本懒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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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2009-02-25 13:15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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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可以找到啦
只是好像那个号码要自己记住吧 之前我们学校有人手机不见 因为是新买的 所以很不甘心(刚好他有记下来那个甚么码的) 后来真的找到 偷的人还是我们自己学校的 教官因此也有教 可是~~~~~~~~~~ 我都忘记了 哈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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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0127
2009-02-25 14:14 |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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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手机都有一个序号,如果遗失的话可以去报案。序号应该在手机盒装上就有一个了,警方可以调阅通联记录来查该序号有没有人使用,藉由该通话记录去追号码,查出谁在使用该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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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天
2009-02-26 13:08 |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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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就是imei码。
手机遭窃或遗失,报案后,警察可依据该码调阅通联纪录。 ex:在小明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手机遗失,报案后,如果手机被别人捡去使用,警察调阅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该手机的imei码的通联纪录,就可以查到有那些门号在何时,使用该手机通话。之后再调那些门号的申办人资料。通常就可以锁定捡到手机的人… 所以绝对不要乱捡手机…捡到手机也不要拿来用(侵占遗失物),也不要将别人捡到的手机拿来使用(收受赃物)。 ex..小华向小英说,你的手机坏掉了,刚好我有捡到一支新手机,不然这支(捡到的手机)就借你用好了… 这样小华是侵占遗失物,小英则是收受赃物… 所以如果小英、小华够聪明的话,就要说因为小英的手机坏了,而小华刚好有多的手机,所以小华的手机就借小英使用。小英要一口咬定"不知道小华给的手机是捡来的",这样就不会构成收受赃物…(这就是所谓的脱罪之词) ![]() 如果没有套好话,检察官让小华作证说有告诉小英那是捡来的手机,还是有可能因小华的证词而起诉小英收受赃物,就可能有五成的机会会被法院认同而判成立收受赃物罪… 刑法第 337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第一条 依法律应处罚金、罚锾者,就其原定数额得提高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规定罚金或罚锾之数额或倍数者,依其规定。 所以侵占遗失物罪法院最高可以判到罚金5000元即新台币15000元。如果让检察官缓起诉的话,可能是新台币5000-10000元的缓起诉处分金。 ![]() 真的不要乱捡手机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