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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s730325
2009-01-26 21:43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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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难─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自招危难─ 危难的发生,乃因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所惹起,而为了避免因自己的行为而使自己招受危难,因而转向侵害第三人法益。 而第二个问题:关于紧急避难所要保护法益和损害法益皆为人的生命能否主张? 答案是可以的,请看刑法第24条。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法益,在紧急危难中是可以牺牲别人的生命法益,然后主张紧急避难。 第三个问题:救生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一定无法主张紧急避难?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项:「…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所以,救生员在执行工作时,无法主张紧急避难。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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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414141
2009-01-26 22:57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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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且要有对价关系,不能有侵害别人生命去保护他人财产,
救生员执行业务,有特别关系,对别人无法主张自己的紧急避难,例如甲乙落水,救生员 为救甲不惜抢下乙救生圈,可主张紧急避难。 紧急避难和自招危难的区别,我记得自招危难无法主张紧急避难,原因是自己先有不法的有责行为, 有错请更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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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2009-01-27 12:12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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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想法是,因勤务上而无法主张紧急避难
如救生员 员警 船长...等 这些人的个人法益难道就不能有所主张吗? 除了正当防卫外 是否还能主张什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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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1-27 14:33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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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勤务上而无法主张紧急避难-->因为负有"保证人"之地位
仅多于不作为犯中探讨行为人之救助行为具不具备防果可能性 除了正当防卫外是否还能主张什么?-->义务冲突.主张之要件 1.有数履行之义务而此数应履行之义务间为互相排斥致无法.完全履行者 2.行为人须有保证人地位 3.该前行为(灾难)不得出于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 我猜应该是这样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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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1-27 22:51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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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难和自招危难的区别在自招危难时该行为人可能有两种状况:
1.对往后为了避免危难而侵害他法益的行为并没有正确的特定认知,在这种状况,并没有与紧急避难做区别的必要,此时仍可以主张紧急避难。参考实务25上337学说林山田教授的刑法通论。 2.在导致危难的前行为时就对往后会侵害他法益有特定的认知,此时我们会认为该紧急避难的行为,只是行为人为达到其目的而为的一种脱法工具,所以不能认为可以主张紧急避难。 另关于紧急避难所要保护跟侵害的法益都是生命时,此时是不能主张紧急避难来阻却违法的,因为不该当利益衡量的要件,依通说见解要保护的法益只能大于受侵害的法益,而由于生命法益并无质的差异也无量的差异,所以自然不得主张紧急避难来阻却违法。 但是在有责性里,基于期待可能性的要求,是可以在一定要件下主张紧急避难来阻却有责性,此系基于遵照规范行为之不可期待性。其要件为 1对于行为人或其家属或有亲密关系的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存在现在之危险。 2没有其他避免危险的可能性。 3承受此项危险之不可期待性。 另对于非自己亲密的人以外,如果所侵害的法益等于所要保护的法益时,但该受侵害的法益即使是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也会丧失,且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是最后的救助方法,主观上是重大的良心的不得已,则可以以超法定的紧急避难来阻却责任。 另外基于期待不可能之超法定阻却责任事由,可存在于过失犯或不纯正不作为犯;至于故意作为犯则否定可以援用此项事由来阻却有责性。 所以您第三个问题,救生员在执行工作时,是无法适用紧急避难来阻却违法的,但是是有可能依以上所述来阻却有责性的,只是如果受危难的行为人自己,对该紧急避难情况亦有责任时,该行为人就有较高的期待可能性来承受此项危险,所以救生员执行工作时,要适用紧急避难来阻却有责,也被赋予较高的期待可能性下来检视其承受该危险的程度,而与一般人不同。 总之必须把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难与阻却有责的紧急避难区分清楚,再分别依利益衡量跟期待可能性来思考推论,才能比较有系统的掌握这个问题。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