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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lien04
2008-10-16 16:4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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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之父母早亡.有兄姐各1人.甲成年結婚後無子.不幸罹患癌症死亡.生前立遺囑.將全數財產120萬由其妻繼承.兄.姐認為侵害到 他們的特留分.問兄姐之特留分各有多少 答案為什麼是10萬元 請知道人幫忙解析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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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eze102
2008-10-16 17:2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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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1.從應繼分來看 民法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1138條所定第一至四順序之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故甲之妻的應繼分為120×1/2=60(萬) 而甲之兄姐的應繼分為120-60=60 60÷2=30(萬) 兄姊各為30(萬) 2.從特留分來看 民法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 (二)父母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 (三)配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 (四)兄弟姐妹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3 (五)祖父母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3 →故甲之兄姐特留分各為30×1/3=10(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