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1與100條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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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uhyde88
2008-07-25 08:2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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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法學淵博的大大可幫我解釋一下下面2個法條~感謝~

民法101條:因條件成就而不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100條: (期待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
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想了很久不知該舉甚麼例?請各位大大幫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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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我愛布布
2008-07-25 11:24
1樓
  
表情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附條件贈與契約
經乙之努力,乙丙間感情進展迅速,將論及婚嫁.
甲見之,為免屆時將如約贈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即散佈不實消息毀損乙之名譽企圖使乙丙分手(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 表情


表情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
乙因而與丙通謀,企圖以假結婚換取甲之房屋乙棟(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 表情

表情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甲乙約定,如乙考上高普考,則甲將贈送其所有之A屋.
但甲於約定後將A屋出賣與丙(條件成否未定前損害相對人乙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
如乙日後考上高普考,除甲有撤回贈與之意思表示,否則甲仍應履行其贈與之約定.
但因A屋已不存在,故甲應依約負賠償損害之責任(相當A屋之金額) 表情


淺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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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uhyde88
2008-07-25 16:51
2樓
  
恩~I got it

我對您的景仰有如滔滔江水~綿延不絕~有如黃河氾濫~一發不可收拾~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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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utty
2008-07-30 14:51
3樓
  
感謝一樓大大的說明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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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ussyman
2008-07-30 16:23
4樓
  
真的謝謝您的知識分享 功德無量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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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oto318
2008-08-27 23:27
5樓
  
感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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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anyk
2008-10-07 09:47
6樓
  
1樓大大講說的很好~

補充一個觀念
民法的重心是以誠信原則為主
建議各位大大想想~民法是規範私人與私人間的法律關係
若大家都不守誠信~相信問題會非常多
所以若你與別人約定,而你使用不當手段使之不成就,當然視其已成就條件

不曉得這樣講有沒有讓大家更模糊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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