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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yde88
2008-07-23 09:4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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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請教一下2個法學的問題~1.何謂 屬地主義的例外and屬人主義的例外? 2.目前有哪些機構是屬於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 感恩~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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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debby
2008-07-24 11:1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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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個人淺見,加上參考許衫老師講義(請上http://drsan.myweb.hinet.net/下載.粉好用喔)
壹 一、屬地主義之例外: 如依國際慣例,外國元首及其隨行家屬,或外國使節及其隨員、外國領事、聯合國人員,皆受禮遇而 有外交豁免權,為治外法權人,在我國從事參訪及外交事務期間,均不受我國法律之拘束。 二、屬人主義之例外: 因法律之規定而受特別保護的我國人,於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內,不受法律的拘束,如 1.憲法第52條:「總統除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2.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 禁。憲法第74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貳. 一、立法機關包含了中央的立法院及地方的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二、司法機關乃國家司法權運作主體,為司法制度重要之組成部分。得分為廣、狹二義: (一)狹義之司法機關: 係專指憲法第77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包括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機關(各級法院),及辦法公務員違法失職案件之懲戒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而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設大法官若干人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憲法法庭),司法院長除綜理院務外,並得行使對於所屬司法機關之行政監督權,故司法院亦為狹義之司法機關,應無疑義。 (二)廣義之司法機關 係指除前述司法院以下各級司法機關外,尚包括行使國家檢察權之檢察機關在內,蓋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從事犯罪之偵查、訴追與刑罰之執行等職權,其目的乃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 務。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既已屬廣義司法之範疇,如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3、325、及384號解,亦均間接或直接肯定檢察機關亦屬司法機關之論點,而司法機關採取廣義層面之觀察,亦較能符合我國憲政體制實踐之實況。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