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60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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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yde88
2008-07-17 10:3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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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高手大大幫我解釋一下這條法條的意思,感恩不盡~
民法160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將要約擴張、限制
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撒隆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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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08-07-17 13:56
1樓
▲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例如
計程車司機>甲地到乙地500元(要約)
乘客應允(承諾)>契約成立
倘
乘客出價400元或附帶條件(變更原要約)>新要約
司機為求生計無奈答應即為對新要約之承諾>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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