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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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luegirl
2008-05-17 11:11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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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條有何不同呢? 當事人和當事人能力 ?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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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own
2008-05-18 02:16
1樓
  
當事人指事件的「主體」,也就是角色
當事人「能力」是指哪些人可以成為主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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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我愛布布
2008-05-18 23:12
2樓
  
當事人
民訴為兩造(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
刑訴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第三條)
行政程序中為行政程序法20條所定之人
故當事人可理解為事件之主體(程序上對立之人)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訴40)
但無權利能力者有時亦有當事人能力(如行政程序法21條)
此乃為符合社會實際狀態而由法律特別加以規定

簡單說
原則上當事人等同於當事人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能力資格)
但 當事人能力係訴訟法上概念
因法律特別規定多採"權利義務主體+機關原則"
個人認為其範圍較當事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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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08-05-24 13:49
3樓
  
有當事人能力
不見得是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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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fu700215
2008-05-24 23:04
4樓
  
這兩條有何不同呢? 當事人和當事人能力 ?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第   21   條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簡單來說...21條是20條的補充說明
也就是對20條"人"下了一個明確的範圍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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