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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2008-05-12 17:3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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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名貴寶石一顆,遭乙竊走,並轉賣給不知情的丙,丙取得寶石後,陳列展示獲得10萬元的門票收入,請問列列何者正確?A丙為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規定取得寶石所有權 B甲得於知悉寶石下落時起兩年內向丙請求返還寶石 C甲得於寶石被盜時起兩年內向丙請求返還寶石 D甲得向丙請求還返10萬元之不當得利 答案:C A善意第三人,取得盜贓物所有權,有錯嗎?請幫忙:)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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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jaan
2008-05-12 18:4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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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七百六十七條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九百四十九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 佔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竊盜本來就不是善意行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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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昱志
2008-05-13 08:1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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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cott22於2008-05-12 17:36發表的 民法善意取得(善意受讓)題目: 我想應該要這麼回答. 第 948 條 (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 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依民法948條,基本上丙是取得其物之所有權 第 949 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 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但因寶物為盜贓物,所以要依民法949條(948的特別規定),甲得於寶石被盜時起 兩年內向丙請求返還寶石.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