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要素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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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c333151
2008-03-31 00:10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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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要素之犯罪
(一)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行為
1、普通內亂罪(第一百條第一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或脅迫」。
2、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3、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罪(第一百三十五條):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4、聚眾妨害公務罪(第一百三十六條):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5、妨害自由投票罪(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6、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第一百四十九條):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7、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第一百五十條):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8、妨害合法集會罪(第一百五十二條):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或詐術」。
9、脫逃罪(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10、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二)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
1、劫持控制交通工具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2、危害飛航安全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3、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4、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或詐術」。
(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行為
1、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2、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3、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
4、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5、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6、公然侮辱罪(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
7、普通強盜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8、準強盜罪(第三百二十九條):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9、海盜罪及準海盜罪(第三百三十三條):其行為手段或方式為「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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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udius212
2008-03-31 00:54
1樓
  
感謝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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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oowc
2008-03-31 07:19
2樓
  
謝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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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聿嵐
2008-03-31 14:07
3樓
  
感謝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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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ason6691
2008-03-31 18:23
4樓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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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idream
2008-04-01 01:51
5樓
  
對刑法概念更加釐清
謝謝您熱心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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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injk
2008-04-03 01:50
6樓
  
感謝您的分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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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大Q
2008-04-03 22:53
7樓
  
感謝分享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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