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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室哲栽
2008-02-27 12:2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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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是這樣「文明」,你服不服氣!?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 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 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 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 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 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 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 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 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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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8-02-27 13:3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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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很多案子到法院都不是當事人得到的結果
但我的看法 開車的人,第三責任險一定要多保一點 加保個4.5百萬 出事人保險公司出面幫你 很少會上法院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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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ng
2008-03-04 01:4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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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你被這句話給騙了,以上述幾個例子來說可以用煞車痕來證明你『有注意而無法反應』,我記得以前上法律相關課的老師有舉過好幾個例子都是讓法官相信自己是有注意而無法反應而判免賠的,甚至還可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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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8-03-08 20:1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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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篇文章中,並不是完全真實的陳述台灣目前的法律制度...而且,它還是兩年以前的文章!那個時候曾經在許多討論板上引起熱烈迴響,然而這已經是它第三次踏到這個論壇了~
之前這篇文章,我都是先解釋後定期限刪除之,但現在看起來成效不彰,這種文章還是屢次出現... 1.台灣現行制度是絕對路權制,所以第一個案例駕駛者根本不會有責任,而且還可以要求該男子(行人)賠償。 2.第二段解釋所言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擴大了解釋...法律並沒有如此嚴苛的去要求,否則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將無限大!事實上,行為人之突然衝出,使駕駛者無避免風險之可能,不能避免悲劇發生,駕駛者應無責任。然若時速40時即可避免風險的話,此際駕駛人將因超速而負上相當責任。反之,縱時速40亦無法避免時,駕駛者僅負行政責任。 先這樣吧...其他等我有空再補充!記得,case by case ~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