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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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loudlongsky
2008-02-26 22:1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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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麻煩幫我解答以下行政法的問題!
拜託囉~~~

1.行政行為應具有明確性,下列那一項標準不可以作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
A.可理解性
B.可裁量性
C.可預見性
D.司法可審查性

這題答案是B,不過我不太懂為什麼B不行?
有法條依據嗎?

2.下列何者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
A.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對違規停放車輛進行拖吊
B.私立學校對學生發給畢業證書

答案是B,但 A 的答案不是也可以嗎??

感謝各位大大回答~~ 祝大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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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05227
2008-02-26 22:31
1樓
  
第一題,大法官解釋字第491號即闡明,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可歸納以下三個要件:
1.須具備可理解性
2.可預見性
3.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司法審查性
是故,答案為B並無疑義。
第二題,A.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對違規停放車輛進行拖吊係屬行政助手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規定之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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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own
2008-02-27 00:18
2樓
  
第一題
可裁量性是指行政裁量,如果說可裁量性是審查明確性與否的話
那羈束行政就不算明確性了嗎?
故可否裁量不會是標準
第二題
想想托吊業者可以獨立托吊嗎?
一定要有警察在旁指揮,故托吊業者只是助手
非委託行使公權力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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