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cindys1126
2008-02-13 11:50 |
楼主
▼ |
||
x0
请问一下各位大大:大法官宣告法律违宪后,原判决效力?该如何处理?x0
|
引用 | 编辑
yangking
2008-02-14 19:09 |
2楼
▲ |
释字185号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为宪法第七十八条所明定,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之,违背解释之判例,当然失其效力。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适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见解,经本院依人民声请解释认为与宪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者,得以该解释为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已非法律见解歧异问题。 释字188号 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发生见解歧异,本院依其声请所为之统一解释,除解释文内另有明定者外,应自公布当日起发生效力。各机关处理引起歧见之案件及其同类案件,适用是项法令时,亦有其适用。惟引起歧见之该案件,如经确定终局裁判,而其适用法令所表示之见解,经本院解释为违背法令之本旨时,是项解释自得据为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