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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tman0930
2008-01-23 11:4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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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56條:(限定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由這兩條看來,都是要當事人在"知道的時候"三個月內去法院辦,而依條文內容可以知道他們會用"書面"通知你,到時以這個通知的書面來證明你到底是何時才知悉的,我想應該就OK了吧。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