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關於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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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mmy8014
2008-01-23 10:51
樓主
推文 x0
因 母親與父親離婚多年..
小孩子的監護權是父親的..
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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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itman0930
2008-01-23 11:46
1樓
  
民法第1156條:(限定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由這兩條看來,都是要當事人在"知道的時候"三個月內去法院辦,而依條文內容可以知道他們會用"書面"通知你,到時以這個通知的書面來證明你到底是何時才知悉的,我想應該就OK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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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mmy8014
2008-01-23 16:53
2樓
  
所以是以...知道起..算二個月嘍~
真的很感謝大大您的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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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t8001
2008-01-24 18:46
3樓
  
表情 如果不行的話可以多多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呀!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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