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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子
2007-12-14 10:1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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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是自己看dvd來學的,有問題都找不到人問… 所以上來請大家幫幫忙了。 我都有自己先去找過資料了,真的不懂的才上來問一下大家~~ 大約解釋一下就好了,不好意思浪費大家的時間 法緒 近代法律領域彼此交織融合,繼而產生新的法律領域, 不屬公法,亦不屬私法。下列何者為此類法律的早期代表? a勞工法 b知慧財產權法 c通訊法 d國際私法 ans:(a)勞工法 可以大約解解一下為什麼嗎?? 政治學 今天做綀習題時有三題不懂,請教一下: (1) 下列何者非總統制的優點? a) 發揮制衡功能 b)行政與立法分立,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c) 專家行政 d)事權集中,責任分明 ans: b)行政與立法分立,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疑問: 為何 c) 專家行政 是總統制的優點呢? 何謂專家行政? 是指專業的意思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94高考題> 混合制(即半總統制)之總理提名權是屬於: a) 國會 b)內閣 c) 法院 d) 總統 ans: d) 總統 疑問: 為何答案不是 a) 國會?呢 我記得半總統制中的總理是由國會推舉,總統任命。這題答案是否有問題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雙首長制與內閣制相同之處: 1.以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 2. 行政首長由元首提請立法機關同意 3.內閣副署權 4.內閣閣員不得兼任議員 a) 1234 b)123 c) 134 d)234 ans: b)123 疑問: 其中的 2. 行政首長由元首提請立法機關同意 半總統制有嗎? 不是由國會推舉,總統任命嗎? 行政法 91年普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有關台灣與中國大陸往來之事務,在行政組織法制中屬於: A、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行政委託 D、權限移轉 為何答案是C不是B呢?是不是參考行政程序法的第16條呢?如果是的話,裡面有提到『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這樣不是將權限委託給民間團體嗎? 麻煩高手解惑喔,小女子拜託了!!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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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蝴蝶
2007-12-14 10:3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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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單子於2007-12-14 10:17發表的 請大家幫我看一下這些題目~~拜託了: 好 乖喔 姊姊打字慢 先插頭香 等下幫你分析喔 乖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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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ole
2007-12-14 10:3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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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
請參考志光程怡出的1-119中有提出 勞工法非屬於公法或私法 其中1-115簡便的分類 公法:規範國家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或個人間,採用公權利的法律,皆屬於公法。 私法:規範私人相互間採用私權力的法律,皆屬於司法。 以上為小小的想法^_^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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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ve
2007-12-14 10:53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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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行政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是民間團體,是由陸委會委託給海基會處理有關台灣與中國大陸往來之事務。 因此答案是行政委託唷!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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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蝴蝶
2007-12-14 11:56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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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再附上 一些資料: 混合制之特徵與運行 廣義的混合制.其最大特徵乃是政務決策分層總統與內閣總理,故又被稱為「雙首長制」。但在總統與總理之間,其分工各有不同。如法國一般是總統權力較重,有學者將其稱為「半總統制」;而另有些如奧地利是總理權力較重,或可稱為「半內閣制」。同時,這型政制產生的原因。明顯亦可分為兩類,其一是憲法明文如此規定,如法國第五共和,可以稱為「憲法上的混合制」;再一則是憲政運行的結果.因有些國家的憲法並無類似法國第五共和的規定,但其總統係直接民選產生。至有時難以維持虛位狀態(如奧地利,特別是總統兼為執政黨魁時)。後一情況則可稱為「憲政上的混合制」。 如以法國第五共和政制為基準,則混合制之特徵亦可約化為二:一為決策分為總統與內閣兩個層次。元首界定基本秩序,內閣負責行政;二為元首對全民負責,內閣對議會負責。 依照法國的制度,總統由普選產生(一九六二年以前為間接選舉),任命總理不需國會同意。總統為國家元首以及軍隊統帥.設有國防最高會議。法國憲法不但准許總統將重要議案提交公民複決,其第五條進而規定,「共和國總統注意憲法之遵守.以仲裁地位確保政務之正常進行及國家之延續。總統保障國家之獨立,領土之完整,及條約與共同組織的協定之遵守。」故憲法第十六條又授予總統緊急應變之權。 在此同時,內閣為法國憲法所稱之「政府」,政府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指揮行政及軍隊。內閣總理有權提請總統任命閣員。指揮政府之行動,負擔國防責任。確保法律之執行,並於需要時代理總統主持各項會議。法國內閣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亦不得執行私人業務。內閣之組成雖非必須由國會通過.但閣員得出席國會,陳述意見。總統有權解散國會,兩國會亦得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在這種設計下,法國總統與內閣的權責分際到底何在呢?依第五共和憲法規定,總統發佈命令,一般須經總理或總理與部長副署,但就特定事項則構成例外,不需副署。此類事項包括者,計有任命或解除總理職務,提出公民複決案.緊急應變能力之發動,對國會咨文,以及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等多種。故就規定之精神而言,政府政務決定出總理副署者.自亦由其對國會負責;但不經副署之事項。則出總統決定,對人民負責。 混合制之設計,與總統制或內閣制權力責任明定於一的特性大異其趣。就正面觀之,法國第五共和之制度。強調穩定與民主兼顧。即總統確保秩序,而國會與內閣間則維持著近似內閣制的關係。相當程度,這反映出戴高樂肯定議會民主,但又極力約束其作用領域的用心。如公民複決的規定,正是意圖以直接民主來補充或糾正早先間接民主的偏失。 然而這種制度的一些問題也很顯然。譬如總統權力的領域,原則上似有依據,實際卻相當模糊。戴高樂主政時。內閣總理多為其追隨者。問題一般尚少,但戴氏以後則未必如此。再如總統權力甚大,如無民主素養,可能後果堪虞。法國雖然無此一問題,但總統行使權力,須對全民負責,故其結果亦難掌握。因戴高樂最後一次提請複決,投票失敗後即自動退隱,而隨後之法國總統已絕少行使此一權力。同時,法國總統任期七年,國會下院任期五年。兩種選舉在不同時間分別舉行,所顯示的民意難求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兩層決策不政府的政治支持與政策取向,因而可能涵括著一定的緊張或不確定。 九0年代前後,社會黨總統密特朗兩任期中國會改選,右派獲勝,均曾改任右派人士出任總理,二度形成所謂「左右共治」。在一方面,這顯示在穩定發展下,法國強調議會民主之傳統有重獲肯定的趨勢。在另一方面,左右共治如何達成,當時也曾引起好些人的關心。 幸而法國總統與總理均能自制,隨後刻意維持過不甚容易.但卻可以合作的狀況。事實上.混合制國家的憲制構成雖然未必一致,但兩層決策的維繫與運行,卻都有賴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的自制與合作。這無異構成了此型政府最為突顯的特點。 【資料來源:任德厚(民84)。政治學。台北:三民書局,頁279-28。】 PS.虧我要求完美 一直排版 還是出現內碼 消都消不掉... 開版者 你就 忍耐一下吧 把內碼 跳過去不要看 PPS.感謝 airflash 幫我修改難改的內碼 PPS.哈 自己愛亂改顏色 又出現內碼 現在終於自己慢慢改好了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