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maxwell1979
2007-12-01 08:59 |
樓主
▼ |
||
x0
請問關於刑法第10條第四項,我知道毀敗的標準是指生理機能完全且永久喪失,那麼嚴重減損的判斷標準呢?什麼情況才能達到嚴重減損?謝謝!! x0
|
引用 | 編輯
akole
2007-12-01 09:55 |
1樓
▲ ▼ |
毀敗與嚴重減損
稱毀敗,指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至五款所列舉之各人體器官,其生理機能受侵害之結果,程度上達於完全喪失功能且永無回復之可能性者而言,如眼失明、耳失聰。 嚴重減損者,指雖未達毀敗,但縱經相當之診治,其機能亦幾達破壞殆盡之程度,如弱視、重聽情節嚴重者。 這是法文的解釋,但基本上法官一定會請求醫師證明。 一起努力吧^_^ 要幸福喔~~~ x0 |
引用 | 編輯
uubs
2007-12-01 09:59 |
2樓
▲ ▼ |
實務上是採 自癒性 或是 他癒性 來區分 假如在審理的時候
被害人身體機能 或是 其他健康上有重大難治之情形時 就看 被害人是否受醫治而治癒 1.來至自己身體的治癒 ~如移植皮膚(自癒性) 不算重傷 2.來自他人移植如器官捐賑 就是重傷 嚴重減損 要看個人認定 1.實務上要採比較嚴格的認定 一定要達到幾乎完全不能使用才算 要是只是力減弱之類的 還是認為不算重傷 但是2.學說就不同了 所以都要寫但是最後 結論就要說新法新增嚴重減損 所以應修正為只要達到使人無法正常使用就算了(如無法利用器具) x0 |
引用 | 編輯
cb2556525565
2008-02-19 08:40 |
3樓
▲ |
感謝大大的用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