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條嚴重減損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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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axwell1979
2007-12-01 08:5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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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刑法第10條第四項,我知道毀敗的標準是指生理機能完全且永久喪失,
那麼嚴重減損的判斷標準呢?什麼情況才能達到嚴重減損?謝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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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kole
2007-12-01 09:55
1樓
  
毀敗與嚴重減損
稱毀敗,指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至五款所列舉之各人體器官,其生理機能受侵害之結果,程度上達於完全喪失功能且永無回復之可能性者而言,如眼失明、耳失聰。
嚴重減損者,指雖未達毀敗,但縱經相當之診治,其機能亦幾達破壞殆盡之程度,如弱視、重聽情節嚴重者。

這是法文的解釋,但基本上法官一定會請求醫師證明。

一起努力吧^_^

表情 表情 表情 要幸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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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ubs
2007-12-01 09:59
2樓
  
實務上是採 自癒性 或是 他癒性 來區分 假如在審理的時候

被害人身體機能 或是 其他健康上有重大難治之情形時 就看

被害人是否受醫治而治癒 1.來至自己身體的治癒 ~如移植皮膚(自癒性)

不算重傷 2.來自他人移植如器官捐賑 就是重傷

嚴重減損 要看個人認定 1.實務上要採比較嚴格的認定 一定要達到幾乎完全不能使用才算

要是只是力減弱之類的 還是認為不算重傷 但是2.學說就不同了 所以都要寫但是最後

結論就要說新法新增嚴重減損 所以應修正為只要達到使人無法正常使用就算了(如無法利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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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b2556525565
2008-02-19 08:40
3樓
  
感謝大大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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