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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z1129
2007-11-18 18:2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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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目前無力交補習費,能否請人事同學代為請教老師:之前上老師課時曾談及,派用、聘用、約僱、機要、聘任共五類「非常任」人員因為在人事制度上的衝擊,所以有議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將上列人員一併納入契約人力進用制度,但現在卻冒出了個「臨時人員」,請問這個「臨時人員」是第六類的非常任人員嗎請問有意納入「契約人力進用制度」的人員共有哪些?能否列舉? 另外,這是報紙整理下來的資料,供大大參考囉 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的缺失: 1有違臨時人員的立法宗旨: 行政機關臨時人員的僱用,是指非經國家考試取才,因行政機關的特殊需要,或一定時間的任務需要所僱用的人力。一旦任務完成後即應解除資格。但臨時人員未來一旦納入勞基法,相當程度成了「白領勞工」,所有權益(包括最低工資、最高工時、資遣、禁止性別歧視、休假、退休金等)都依勞基法辦理,未來除非行政機關裁撤,否則淘汰臨時人員相當困難,造成雖無常任之名,卻有常任之實。 2衝擊政府的「考試用人」制度: 民選首長因選舉人情債,在地方上「安插人事」即增聘不少臨時人員,未來若適用勞基法後,很多沒能力考上公務員的,會竭盡所能走後門進入公務機關,接受勞基法保障,發生所謂「劣幣逐良幣」的現象,對正式公務員,勢將產生不平衡的扭曲心態:「十年寒窗,還不如朝中有人」。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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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z1129
2007-11-18 18:2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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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z1129於2007-11-18 18:25發表的 人事:臨時人員-->契約人力進用制度:忘了給出處-->【2007/11/18 聯合報】政府臨時人員 元旦納勞基法/此門一開 請神容易送神難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