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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双
2007-10-01 10:31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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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行政执行之定义) 本法所称行政执行,指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强制执行及时强制。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这句话中间到底是指什么意思? 其实我有很多不懂的法条,常常看完一整断但是扔然不太清楚这个法条是说什么! 行政学我觉得还可以接受,但是每当读法条我就头痛。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觉得念法条常要去推敲他的意思 总而言之行政法真难读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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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1982
2007-10-01 22:21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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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或不行为--->白话文是"作 或 不作"
作为义务--->>人民有缴罚单的义务,所以缴罚单---->是一个作为的动作,被罚的人民有去作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机车不能霸占人行道,所以人民有不停放机车在人行道的义务--->>是一个不作为的动作 这样懂吗???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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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wu0827
2007-10-02 00:22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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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义务如命自行拆除违建
不行为义务如水利法第47- 1条:中央主管机关为防止某一地区地下水之超抽所引起之海水入侵或地盘沈陷 ,得划定地下水管制区,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开发;其管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地下水管制区内已取得之水权,主管机关得予限制、变更或撤销。 水利法第95条:违反本法或主管机关依本法所发命令规定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者,主管机关得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停止其依法应享权利之一部或全部,并得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