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僱傭及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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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e67886
2007-09-06 20:06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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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甲是19歳的學生,在乙的簡餐店打工。客人丙點了一個火鍋,甲在幫客人丙換酒精膏時引發起火,造成丙燒傷。
最後甲被乙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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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enken8168
2007-09-08 07:33
1樓
  
以下看法不知道對不對,請不吝賜正:

一、契約1.無效:契約是法律行為,乙知道甲是學生,未成年限制行為能力,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充許,否則無效。
        2.效力未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相對人向法定代理人確認,未在限期內回復者視為不同意。
        3.有效:學生打工目前很普遍,可以當做依一般社會觀感,認為是學生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況且學生打工家長也會知道,家長沒有即時反對,就應該視為充許的默認。

二、甲受僱於乙,甲的過矢行為造成丙受有損害,造成侵權,乙負有僱用人的連帶責任。

三、如果甲是重大過矢,乙可以對甲求償;「重大過矢」是注意責任(良家父、自己、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的問題,而不是造成損矢的大小。

四、契約有無效力依(答一)而定。如果契約無效,甲、乙構成不當得利,依責任分配可主張解約、契約損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契約無效,甲、乙不成立僱傭關係,甲對丙的侵權行為,乙不負連帶責任,丙只能對甲請求損賠。

五、契約是法律行為的問題;侵權是事實行為的問題,沒效力大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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