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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boy0522
2007-08-28 08:3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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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coco
2007-08-28 15:4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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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附上最新修正條文
96.08.22 內政部令: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281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第 29 條 地方立法機關之行政單位組織如下: 一、直轄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下得分設九組、室辦事。 二、縣(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下分設組、室辦事。其縣(市)人口未滿五十萬人者,得設五 組、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下者,得設六組、室;人口超過一百二十五 萬人者,得設七組、室。 三、鄉(鎮、市)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下得設組辦事;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其代表會得分設 二組。 前項行政單位組織,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分別於各該組織自 治條例擬訂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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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boy0522
2007-08-29 08:51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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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用全國法規 下去用的
根據查證 已有更改 所以是 全國法規 修正日期沒更新 96年8月22日 沒補上 (行政程序作業的時間吧.....) 如有錯誤 再提醒我一下喔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