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不動產?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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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isgirl
2007-06-06 00:12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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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電話亭、工寮是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阿?
記得聽法緒函授的時候~
老師說電話亭是不動產...
但今天看高點出版的公民卻說是動產...
煩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一下吧 表情
拜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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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horns0102
2007-06-06 02:46
1樓
  
" 動產 "與" 不動產 "的定義
詳見於民法§66I、§67之中

民法§66I: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67: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所以除了「土地」及土地的「定著物」之外的物件,都屬於" 動產 "

「土地」,大家都明白它的定義

但是什麼是土地的「定著物」呢?
「定著物」的定義有四:
1.非土地成分
2.繼續附著於土地上
3.不易移動
4.具有經濟價值


題目中提及的「電話亭」、「工寮」
性質上自非屬於「土地」

但究竟合不合於「定著物」的四項定義呢?
讓我們來一一檢視:

1.非屬於土地的成分→沒錯!電話亭和工寮都不是土地的成分
2.繼續附著於土地上→這一點應該也沒有疑義
3.不易移動→...這一點不符合!
4.具有經濟價值→大部分的物件都應該有其經濟價值吧...

基於電話亭和工寮都不屬於不易移動之物件
所以可以判定兩者應該歸類於「動產」

又,在「大法官釋字93號」的解釋理由書中
有這個一段的記載:(為方便閱讀起見,我加注了標點符號)
......惟雖係獨立供人使用之物,倘其附著於土地未達於毀損其本質或變更其形體不能移動其所在之程度,或僅資暫時使用之性質者,通說皆不認之為定著物。例如:公用電話亭、工程暫用之小屋、博覽會用之臨時工作物等......

由上述文字可以得知
「公用電話亭」、「工程暫用之小屋(工寮)」
通說皆不認之為「定著物」

故「電話亭」、「工寮」是屬於動產之分類


希望這個答案能幫上您一點小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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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huyinglao
2007-06-06 09:03
2樓
  
回覆的副版真的是太讚的回答囉!
也一併把我的疑問用清楚囉! 表情

這幾天在重聽陳老師的法緒講解的民法的時候,
也再度聽到"定著物"和非定著物的區分,
考試中奸詐題也不少,

像是未收割的穗子和己收割的穗子區別就不同。 表情
又可以"遮風避雨的房子"(居然有一角也算)和建造中無法遮風避雨的房子的區別,
另外,長在蘋果樹上的蘋果(是屬於不動產的"部分"),和賣在市場裡的蘋果……
還有園遊會的棚子、雙十節的牌坊……

哇咧!一卡車耶!建議副版再擴充成一篇文章,以嘉惠大家囉!
(把不動產的出產物一起做個區別實益吧!期待中哦!
  其實是我自己太懶,這項工作就先交加版大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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