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376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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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phstw
2007-05-27 17:20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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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A)連續詐欺犯
(B)連續傷害罪
(C)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犯詐欺侵佔罪
(D)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犯傷害罪






A 和 C 應該是沒問題 因為超過5年..不合376第一款

不過 B D ..好像都一樣

不知道有人可以幫回答一下嗎? 謝謝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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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kyecat
2007-05-27 17:46
1樓
  
D的最重本刑超過三年 同樣的不合第1款的規定
(刑27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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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phstw
2007-05-27 22:02
2樓
  
(B)連續傷害罪

刑56: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請問這不一樣嗎?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答才是案是D?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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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kyecat
2007-05-28 19:33
3樓
  
表情 表情 刑訴第376條第1款所謂『最重本刑』指的是法定刑而言
要分辨是否為法定刑   最簡單的方法
就是觀察它係屬刑總或刑分所定者
再說的清楚一些
依刑總所定刑度   無論加重或減輕 均屬處斷刑
依刑分所定者   則屬法定刑s:467]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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