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中華民國1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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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isasa
2014-04-1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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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共計修正三條,增訂八條,重點如下:
一、增訂第二編第四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一)明定收容聲請事件包括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事件。(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
(二)明定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一)
(三)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到場陳述;法院審理時得徵詢該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七條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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