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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198811
2012-12-02 00:1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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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asa
2012-12-03 11:4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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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爭點:處分意思....(自己處分了什麼東西?)
此題行為人最多只會是竊盜得利...(不罰) but... 假如題目是改成騙加油站店員說付過了錢然後落跑^^ 答案就變成....詐騙得利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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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
2012-12-11 22:23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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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須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新的持有
就油的部分,加油員已將汽油給付,所生者為 相對應金錢之給付,此時離開並不會造成債務 之免除,是以若非直接向加油員告以已給付金 錢,藉以免除債務不成立竊盜罪;復因詐欺罪 為定式因果,故須施予詐術,嗣交付財物,始 告成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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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2012-12-14 01:00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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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如果去加油時 已經加完才發生沒帶錢 趁店員不注意騎走
個人淺見: 1.本題是討論"詐欺",而非"竊盜"! 詐欺罪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最低限度的交易自由"!避免因交易一方行使詐術,而使交易關係不對等! 又基於"罪刑法定、禁止類推適用",詐欺與竊盜最大的區別,在於雙方是否是處於"交易狀態"來判斷! 而加油是"雙方合意交易下所完成的",與"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有別,故應論詐欺罪為當! 2.不成立詐欺罪! (1)詐欺罪的五個要件,不論客觀、主觀,行為人均需具備,始成立本罪! (2)又行為人於加油時,對於"行駛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財物之交付"欠缺認知與意 欲,而不具有詐欺之故意 (3)基於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之意旨: 詐欺僅處罰故意,欠缺故意則不罰,故而不成立詐欺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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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天
2013-01-29 23:18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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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如果說加油之初,不知道自己沒有錢的話,就不會構成詐欺罪,但是有可能會構成竊盜罪…
因為如果付不出錢,你明講的話,加油站可以幫你把油再抽出來。 而且加油應該是加完油,並且付了錢才會取得該汽油的所有權。並不是汽油一到油箱裡面,所有權就馬上變成是你的。 再舉例如果你到7-11買二包香菸(以200元來說),店員刷完條碼將菸交給你之後,你才發現錢不夠,所以就直接拿著菸跑掉,這樣只是民事上債務不履行嗎??沒有構成竊盜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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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i1
2013-01-30 06:42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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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加油時 已經加完才發生沒帶錢 趁店員不注意騎走
這麼算竊盜嗎 試解: 因為契約關係先持有油品 後則起[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強行轉移支配關係 主觀上為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客觀上趁人不注意而所有與支配該物 為侵占罪 又油品非動產或不動產 論以準侵占罪 刑335 338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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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天
2013-01-30 20:18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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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寫了一些,不過我覺得實務上,應該都是會以詐欺案移送…
客觀上:以要購買油品為由(施用詐術),讓店員誤以為客人會付款(使人陷於錯誤)而加滿油(財物之交付),符合詐欺的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上:被告「沒錢付款,不思謀求解決之道,反而趁隙逃逸」,益證其自始即不欲付款(有「詐欺」之故意),被告所辯「加油完後,才發覺沒帶錢」,顯係臨訟狡釋之詞,不足採信。(因為主觀上的認知,也只能由客觀上之行為去推斷) 然後就是以339I起訴… PS.知識1:加油站是可以抽油的。知識2:加油站是可以簽借據的… 千萬不要沒給錢或給不夠錢,就自己跑了… 最後就新修正的刑訴31條第5項吐槽一下 不知道以後的新聞標題會不會寫到 「原住民酒駕移送,全民買單請法扶律師」… 另外我懷疑修正的隱性因素之一,是因為律師太多了,所以要增加法扶的案件…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