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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騏子
2012-11-01 00:4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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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富X」的業務專員跟我招個美元保單,我就跟她保了,那時候也沒想說保險不能超過總收入30%的事,想說褲袋勒緊一點也可以過的,後來被媽罵醒,想說不妥要跟她撤回,結果她一直跟我說公司說我保單有問題。我打去「富X人壽」問,結果服務人員跟我說是因為她們查我的收入跟我所保的其他保單已經超過一般的所謂30%的上限,要找我要其他財產證明的資料,我說我想撤回幹麻要補,小姐說要撤回的話就不用補直接時效過了就失效了。 我今天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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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gt
2012-11-01 21:2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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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款是來自保險法第64條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請參閱93台上708號判決,但是重點是你要如何舉證你有說明 按從事保險招攬之人,為保險法 第八條之一所稱之保險業務員,屬保險公司之使用人,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之使用人關於故意或過失責任之規定,保險業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保險公司應 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於被保險人填載要保書 上書面詢問事項時,已受據實告知,僅因保險業務員認為仍可投保而未予據實填載, 致保險公司未能知悉,則保險公司就保險業務員之過失,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尚不得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不實之說明,而主張解除契約。 第 8-1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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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785122
2012-11-17 09:4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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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之前,契約尚未成立,故無所謂"解除契約"的問題.
如果要趕快拿回保費,可逕向服務人員要求儘速辦理取消要保並辦理退費. 如果對方相應不理,可向該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如果還是不理,還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以上請您參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