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崩壞的司法實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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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sagino
2012-05-07 01:15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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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偵辦六次後「不起訴」等同確認「不違法」的行為:
1. (校務會議)委員會審議投票不通過的提案(降低解聘教師的同意門檻),會議主席(校長)可以在數日後自行認定決議違法而直接裁示提案通過,並登載「審議當日通過」之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法規)文書且公告周知、訓令遵行。→沒有觸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偽造文書罪
2.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而未決的提案(降低解聘教師的同意門檻),會議主席(系主任)可以在會後數日內聯合高層有力人士共同關說或脅迫以取得出席委員的口頭同意,待降服完畢後即可登載「審議當日經出席委員審議後全數通過」的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會議記錄)文書,並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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