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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ca2008
2011-11-13 23:30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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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226有寫道
I 因可歸責於他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II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因為沒有談到"一部"的問題 所以(B)可以先刪去 至於(A)也可以刪去,因為債務人有過失(可歸責),所以一定得給付 如果是我我會選(D)所以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答案是(C)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