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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stch
2011-07-24 23:1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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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條(訴之撤回效力)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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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
2011-07-26 23:4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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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撤回視同未起訴,僅限於終局判決前為之嗎? 還是判決前後撤回都視同
未起訴? 按民訴法262條規定,只要"判決未確定"(判決確定前),原告得撤回訴之全部 或一部。判決確定跟終局判決不一樣,判決確定是終局判決後,雙方當事人 皆未上訴或者上訴期間已過等等,也就是確定後,無法定再審事由,當事人 不得再行救濟。而終局判決,乃指訴訟已達可為裁判的程度,法院所做的裁判。 (民訴法381) 小結:訴之撤回,終局判決前後都可以,但是如果是判決確定後,就不可以了, 因為判決確定後,會產生既判力。 可是終局判決後訴之撤回,就不得再對同一訴訟起訴,假若照B選項視同未起訴 那不是矛盾嗎? 所以終局判決後,原告將訴撤回,依民訴法263條第1項,視同未起訴。這點沒錯 再來為了訴訟經濟考量、避免法院審理重複,故第2項規定,如經終局判決,不得 再提起同一之訴。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