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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2011-03-10 11:22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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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
老师上到防卫过当及避难过当时给了一个例子「甲为保全名画,先先救画再救人」,结论为法律对甲有高度期待可能性,所以有罪要罚(看来意思是没有适用刑24I之紧急避难过当而可以减刑或是免刑,因为低度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效果才是减刑或是免刑),但我觉的很奇怪, (一)假设这一次的PUB大火,甲只是店内的客人: 那甲对别的客人没有保证人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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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1-03-10 14:20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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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你所说「甲只是店内的客人」,然甲拿走自已的名画当然没有犯法,没保证人地位更没有任何义务救人(无制造风险)。 二、 然甲是pub老板,负有保证人地位 「而先救画再救人,在有紧急的危难情状大火的发生,为了救画,而牺牲掉客人的生命法益,应该认为是防卫过当」 何来防卫过当?防卫只针对自然人 依题示「先救画再救人」,应该是发生义务冲突,履行其中一个义务,势必失去另一个义务,不过重点在于你有救画的义务吗?若没有那甲成立不作为杀人。 但若有此义务的话。而保全财产义务(低),牺牲生命义务(高) TR具备,惟有可能的是欠缺其待可能性减轻罪则(画在旁边,人在远处无法救),依然成立过失杀人不作为犯 小小意见,不知是否正确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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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3-10 19:53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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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即使老板什么都不救就逃出来,个人认为也不会有什么另外的处罚
他大可主张紧急避难,毕竟生命法益是无法比较的 老板的生命 跟 升天的九个人的生命在法律上是同等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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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9841014
2011-03-10 23:59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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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您的老师所谓的"高度期待可能性"即为§24II之"业务上有特别义务"之情况,
但PUB老板其业务上并无特别救助义务,应无此项之适用。 本案例欲谈论紧急避难前,尚须厘清保证人地位之问题。 PUB的老板皆附有监督危险源之义务? 保证人地位之范围,通说系采功能说(仅有分类而无法理依据),而将之分类如下: (保护法益的保证人地位) ---自然血亲关系 ---共同生活关系 ---共难团体 ---自愿的义务承担 (监督危险的保证人地位) ---开设公众往來的场所或设施 ---危险物的持有 ---违反义务的前行为 ---具有指挥监督他人权力之地位(即犯罪防止义务) ------------------------------------------------------------------------------------------------------ 抱歉,明晚补足,爱困,明天得早起。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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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1-03-12 11:27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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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见 如诸位前辈前面见解
店内客人和店内员工 小的认为应无保证人适用 盖因 员工非受有专业训练 无期待可能性 若为自愿性承担风险 并进消灭风险 此时或可讨论保证人地位 但店内客人目的仅在拿回自身财产 于介入风险之讨论 未有相关 又因风险未因客人而起 客人致无消灭风险之必要 夜店老板开设夜店 本具有监督危险源之保险人地位 于风险可于所控制程度内 承担消灭风险乃当然义务 若失火已超出可消灭能力之范围外 于第三阶之责任减轻 盖因无期待可能性 不如请寒窗问拾得 大 讲解一下他专业见解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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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2011-03-16 13:00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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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于 2011-03-10 23:59 发表的 : 说好的答案呢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