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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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djf
2011-03-05 13:56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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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郵政法 第 十一 條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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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yhyuan
2011-03-07 20:46
1樓
  
318是洩露職務上知悉秘密罪~~
318~1是洩露因利用電腦設備等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罪~
而318~2則為加重其刑二分之ㄧ之規定;
不過,318、318~1至2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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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scc
2011-03-08 10:50
2樓
  
我來補充說明
由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優先適用郵政法第38條保護通訊秘密
然後郵政法第38條未規定事項始適用刑法133條

另外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及郵政服務人員保守祕密義務規定,於郵政法及郵政儲金匯兌法定有明文,其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
(二)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行政院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違反上述保守秘密義務之罰則,郵政法規中僅於郵政儲金匯兌法定有明文,其相關條文規定敘明如下: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後段: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
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中華郵政公司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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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aoyuanmpc
2011-09-09 19:33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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