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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yuan
2011-03-07 20:4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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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是洩露職務上知悉秘密罪~~
318~1是洩露因利用電腦設備等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罪~ 而318~2則為加重其刑二分之ㄧ之規定; 不過,318、318~1至2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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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cc
2011-03-08 10:5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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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補充說明
由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優先適用郵政法第38條保護通訊秘密 然後郵政法第38條未規定事項始適用刑法133條 另外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及郵政服務人員保守祕密義務規定,於郵政法及郵政儲金匯兌法定有明文,其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 (二)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行政院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違反上述保守秘密義務之罰則,郵政法規中僅於郵政儲金匯兌法定有明文,其相關條文規定敘明如下: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後段: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 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中華郵政公司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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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yuanmpc
2011-09-09 19:33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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