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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桃≡
2010-08-19 23:1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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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地檢署委託私立醫院辦理煙毒犯尿液檢驗工作,檢驗員某甲收受煙毒犯A之金錢後將A的尿液瓶換裝自己的尿液,使檢察官對A處分不起訴。是問甲有無觸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 (依刑法第10條對於公務員的界定,甲應該是本法所稱公務員...可是我一直受到行政法『專家參與』的影響=_______= 感覺不是很確定...加上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依刑11條應該要先適用對嗎?而且不知道怎麼破題....||||) 二、連續犯,其中一部分發生在新修正的刑法施行前(950701),另一部分發生在新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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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0-08-19 23:5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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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甲是否為公務員
2.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所以修法前以加重1/2後.再和後面之罪數罪併罰 3.甲所犯之罪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應該不是刑法, 重點本題甲是不知事實,而非不知法律,所以不是刑法第16條,好像是主觀構成要件錯誤,所以是過失犯 4,刑法第47條,我也不了 5.甲見狀外出,此為不作為殺人罪著手,但甲為間接殺人罪之接續犯,所以甲為作為及不作犯殺人罪之競合 而丙的死亡為延誤救醫,故甲應立殺人罪之不作犯 6.不知如何寫 電腦怪怪的 ,由其他大大補充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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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2010-08-20 01:4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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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題目,我大概知道1.2題是哪個老師出的了
他的刑總,我學年成績96.5,所以我稍微獻醜一下. 第一題的部分要先把公務員的定義寫出來 1.身分公務員 2.授權公務員 3.委託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的法理依據為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後段 委託公務員本身有3個要件 1.委任者必須為該機關權利範圍內的事務 2.受任者因此而享有公務上的職權及權利主體的身分 3.同時在受任範圍內可以行使公務主體的權力 如果可以,順便把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的定義順便寫上去 ,加以區別2者之間的不同,應該會更高分. 第二題的部分就是法律變更的問題,也就是2條1的問題 發生在修法前的部分為連續犯,修法後的部分數罪併罰. 這部分你要就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做論訴 行為時法包括實質一罪.裁判一罪與數罪併罰. 連續犯為裁判一罪之類型,然後再把從舊從輕的相關法理 寫上去,大概就這樣,盡量寫多點,分數會比較好看. 其他的部分,我就不獻醜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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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思
2010-08-20 20:1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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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何謂『擬制累犯』?今(94)年刑法修正有何新的規定?
(一)指47條第2項 (二)(94)年刑法修正的法條很多,所謂的新規定應該不是指修正的,而是指新增訂的40-1、75-1條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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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8-20 21:1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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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地檢署委託私立醫院辦理煙毒犯尿液檢驗工作,檢驗員某甲收受煙毒犯A之金錢後將A的尿液瓶換裝自己的尿液,使檢察官對A處分不起訴。是問甲有無觸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
當然是刑法第十條及122條搭用,還有131條之事用;最好是懂特別法 也就是貪污治罪條例;11條好像是效力的問題,所以特別法用中標法16 條 二、連續犯,其中一部分發生在新修正的刑法施行前(950701),另一部分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應如何處理? 先敘明何謂連續犯及處罰方式,在以修法後之處罰方式為何 大致有:接續犯/集合犯/數罪併罰 三、某甲捕殺台灣獼猴,先辯稱不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又辯稱不知所獵捕為台灣獼猴,誤以為是一般猴子(非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問甲如何論處? 本題主要在探討刑法16條禁止錯誤,隨後有四種可以寫,最後再以提議挑 不知法律的那一環作答,並依據刑法11條適用於野生定物保護法 四、何謂『擬制累犯』?今(94)年刑法修正有何新的規定? (又是完全不懂的一題....|||) 擬制累犯是強制工作之教育刑替代徒刑之行為人,同累犯五年故意犯犯並受有徒刑之宣告 ,所以一開始何謂累犯/成立要件可以先繞一下,再依題作答擬制累和為何 五、甲於夫亡故後攜幼子乙改嫁老翁丙,丙亦收養乙為養子。乙成年後意圖謀奪丙之財產而利用其母甲每日泡[color=]咖啡予丙飲用之習慣加入[color=]樟腦丸粉末,不知情的甲每日仍泡予丙飲用而使丙中毒漸深,某日終告昏迷,甲見狀竟外出[color=]購物,丙因而延誤就醫不致死亡,問甲、乙行為如何處斷? (這題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在於『甲見狀竟外出購物』這句話!)但還是不明,因為有人昏迷未 必是客觀可以判斷的,且甲的表現好像有未必故意,但意欲的表現還是不明,所以以過失 為妥~~ 六、刑法上之從刑,可否因行刑權時效完成而消滅? (這題的困難點在於不曉得怎麼把他寫成一題申論題這麼大....|||) 先敘明從刑有哪些,然後何謂刑法權之時效,在探討入題:實務見解認為不會;學說上 應該要看從刑的種類,因為從刑有一種東西叫褫奪公權,認為褫奪公權會以時效消滅而 消滅,因為褫奪公權有賴徒刑之宣告!而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不受主刑之存在得單獨宣告 ~~ 所以大致一二題比較難,要懂一些刑事特別法答案才會比較完整!以上僅為敝人然之胡說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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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0-08-21 11:19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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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甲捕殺台灣獼猴,先辯稱不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又辯稱不知所獵捕為台灣獼猴,誤以為是一般猴子(非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問甲如何論處?
本題再討論一下 甲可以分兩段 1.先辯稱不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 此為不知法律,也是空白刑法,也是刑法第16條之規定 2.又辯稱不知所獵捕為台灣獼猴,誤以為是一般猴子 這屬事實錯誤,而非法律錯誤, 也就是說甲如果知道這是台灣獼猴,他就不會射殺 所以甲在主張主觀構成要件錯誤(大概是吧!) 蓋甲應無罪 記得老周說過鯨魚肉的事,還是狗肉的事 如果辯稱不知這是鯨魚肉或狗肉, 應為事實錯誤而非法律錯誤 故成立過失犯 以上應該沒有記錯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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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650310
2010-08-21 23:36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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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第三題
行為人構成要件錯誤該當 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有責性 但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 考慮減責 以上小弟胡說八道亂講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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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2010-08-23 02:17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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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題的部分『甲見狀竟外出購物』
這部分或許可以就保證人責任 同居之親屬這部分做論述 唯依題意 甲並不知乙之犯行 故丙之昏迷之情形將有所差別 若丙昏迷於床上 而甲誤認其正在睡覺 則甲無須負責 若丙昏迷於地上 則甲須負保證人責任 只不過依題意 還是建議您就保證人責任這部分做論述較佳 不知道各位今年考的如何 大家加油 希望大家都能上榜 改天也換我上戰場了 Q大改名了喔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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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0-08-23 11:10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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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於夫亡故後攜幼子乙改嫁老翁丙,丙亦收養乙為養子。乙成年後意圖謀奪丙之財產而利用其母甲每日泡[color=transparent]咖啡予丙飲用之習慣加入[color=transparent]樟腦丸粉末,不知情的甲每日仍泡予丙飲用而使丙中毒漸深,某日終告昏迷,甲見狀竟外出[color=transparent]購物,丙因而延誤就醫不致死亡,問甲、乙行為如何處斷?
(這題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在於『甲見狀竟外出購物』這句話!) 抱歉!看錯題目,把甲看成下毒的人 (害我寫的那麼有自信,雙重作為犯) 一.乙的刑責 1.乙以殺丙之犯意,利用不知情的甲,接續以樟腦丸粉末毒殺丙 2.蓋乙成立間接殺人罪之接續犯 二.甲之刑責 1.甲看見丙已昏迷,不但不救醫,反而離開, 2.甲對丙,依法令有保證人地位,而甲有救助丙的作為義務,此為不作為犯之著手 3.丙因而延誤就醫致死亡,故甲如為作為義務,丙也不會死亡, 4.主觀上,甲因不知其子乙有殺丙之故意,所以甲主觀上應無殺丙的故意. 5.甲"見狀"竟外出購物,個人認為重點在於甲對丙的昏迷狀態,認知為何? 6.甲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 7.惟依題目來看,丙並非病人,因為他不是吃藥而是喝咖啡 8.蓋甲是否有時時刻刻檢查丙是否有呼吸的義務,不無可議 9.甲無罪 應該沒有搞錯人了, 如再錯,那就有人再搞 想不到調查局的刑法比司法特考的刑法還要難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