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無用的「著手」學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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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8-18 11:21
樓主
推文 x0
剛剛作了練習,錯了不少   
不知是個人理解錯誤,還是解答不正確:
案例
1.甲想侵入乙宅偷竊。
2.甲想侵入乙宅偷竊,整理行竊工具。
3.甲想侵入乙宅偷竊,在甲宅附近觀察地形。
4.甲想侵入乙宅偷竊,觀察定型後在乙宅門鈴貼標。 
5.甲想侵入乙宅偷竊,用鐵絲打開大門。
6.甲想侵入乙宅偷竊,用鐵絲打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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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obby650310
2010-08-18 15:27
1樓
  
冰咖啡大大...
題目有筆誤喔.麻煩更正一下.
兩個第3題喔.沒有第10題喔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遊戲騏子
2010-08-22 20:01
2樓
  
怎跟咱的趙老大講得不太一樣?
著手理論分為形式客觀說、主觀說、印象理論
形式客觀說:
強調行為如符合該犯罪行為之文義即屬著手,例如伸手取物即符合「偷」之文義
即為本說之竊盜。
主觀說:強調行為人如有犯意即屬著手,此說有處罰思想之嫌與我國刑法重在行為處罰理念相背,不宜採用。
印象理論:強調該行為如在其犯意之定位,如行為人認為不是著手,但大眾認為是著手,則仍是著手。

最高法院84台上4341判例指出以行為人「用眼梭巡財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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