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關於送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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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uiating
2010-07-31 12:2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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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送達的敘述,何者不適當?

(A).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B)於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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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kad716
2010-07-31 18:16
1樓
  
下列關於送達的敘述,何者不適當?

(A).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民訴法第144條,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得為公示送達
民訴法第149條第二款,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依聲請
公示送達
(C)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不懂中文之外傭
民訴法第137條第1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D)以上皆是

個人認為,答案為以上皆非。可能係出題者筆誤。
至於不懂中文之受僱人,實務認為能通知受送達人
,即為該條所稱之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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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echenlu
2010-07-31 19:54
2樓
  
sikad716
我同意你的看法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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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uiating
2010-07-31 21:31
3樓
  
之前法典我都翻了..就是查不出錯在哪~

我原本也是覺得...好像是出題者筆誤...但不敢確定

謝謝sikad716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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