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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boy
2010-07-14 20:0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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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在出外工作途中,突然想起忘記攜帶重要文件,於是折返家中,剛好碰到其妻乙正在家中與丙男幽會,頓時興起滿腔怒火,衝入房內取出獵槍,以殺意向丙開槍,但丙即時閃避,並未擊中。接著,甲心想一定要將丙殺死,方能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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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桃≡
2010-07-26 03:2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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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在考新修正的刑26條不能犯改為『不罰』..
如果是我的話..我可能會先在(一)寫不能犯的意義─不致生危險以及三種審法(事實不能說;具體危險說;印象理論) (二)套題: 1.當甲持獵槍瞄準丙之際,已清楚知悉獵槍內尚有子彈,但此時其妻乙至廚房拿菜刀一把出來,擱在自己頸部,並對甲說「如果你要殺他,我先自殺給你看」。甲因不想乙因此而死,心想既然乙如此喜歡丙,已經無可挽回一切,乃悻悻然地離去。 ==>依法蘭克公式,這是屬於『非不能也是不為也』,故屬中止未遂犯。 審查方式: (1)有發生結果之危險─已瞄準被害人,並清楚知悉獵槍內尚有子彈 (2)結果未發生─因行為人甲之中止行為,而未生該實行行為在法律上之必要結果 (3)為中止之行為─行為人甲已完成犯罪實行行為,因己意而防止其結果發生,而使犯罪不達既遂狀態。 (4)出於己意而中止─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中止而非外部障礙 2. 當甲持獵槍瞄準丙之際,已經發現獵槍內並無子彈,此時剛好被巡邏經過之警察發現,迅速將甲制服,移送法辦。 ==>依法蘭克公式,這是屬於『非不為也是不能也』,故屬障礙未遂。 審查方式: (1)依『具體危險說』:行為人甲為障礙未遂。 (2)依『印象理論』:行為人甲為障礙未遂。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