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辦案殺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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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weetrocker
2010-06-25 06:06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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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警員甲接獲報案,某酒店內有人開槍,甲及員警乙馬上趕到該酒店。甲乙一進酒店大目,乙走在前頭,正好開槍嫌疑犯丙衝出酒店,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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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ii810638
2010-06-25 06:57
1樓
  
甲殺丙阻卻違法。


丁重傷,應該看客觀上應歸責予甲來成立該當性,以是否情況緊急來阻卻違法性,以及無其他期待可能性來探討罪責。
我的看法是甲使丁重傷,客觀上該當,但當時情況緊急為避難阻卻違法,所以不成立傷害罪或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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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4545111
2010-06-25 06:58
2樓
  
警察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既遂罪。
1.
以客觀論之,若非甲開槍擊中丙方胸口,則不會發生丙死亡結果。故具有客觀歸責性

以主觀論,甲對死之死亡,能明知且預見其結果,並使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故該當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故意。

再違法性論,甲殺丙,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因丙對甲乙之開槍攻擊,並擊中乙之前胸,乃屬客體擇一故意。並已構成侵犯兩人之生命法益的危險性。

乙之行為對甲乙兩人造成法所不許之風險,基於刑法23條之正當防衛,甲乙均可主張排除現有之不法侵害,,避免自身生命法益可能面臨之嚴重危害,採取必要手段。故可主張正當防衛。

2.甲重傷丁,可能構成重傷害罪

客觀論之,甲之身分乃為員警,應負有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在街道上開槍之行為顯已違反注意義務,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行為不法)。
若甲不開槍射擊丙,就不會造成丁之重傷,故甲進一步實現其風險(結果不法)。

以主觀論之,甲因無傷害丙之故意,顯可能構成過失傷害。

違法性,緊急避難構成要件,係乃屬非無他法之最後手段,方可為之,實屬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行為,為法律所允許之自救行為,須從嚴視之。

此題甲拔槍反擊,雖為排除現正發生之立即危害,但是否非屬於最後手段,尚有疑義
但實務上而言,通常是要看其罪責有無期待可能性。

不過我論此題正當防衛合法,其拔槍還擊之舉動自屬合理,無人能保證甲此行為絕對不會波及無辜,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下,故可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ps.判例上還是有警察因此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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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ii810638
2010-06-25 07:36
3樓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25 06: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警察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既遂罪。
1.
以客觀論之,若非甲開槍擊中丙方胸口,則不會發生丙死亡結果。故具有客觀歸責性
以主觀論,甲對死之死亡,能明知且預見其結果,並使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故該當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故意。
再違法性論,甲殺丙,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我印象中很多年前,就修法提高了警察的權力,也就是警察對於不法而有情況必要可以開槍。(印象模糊純參考..表情)

例如臨檢時,對方突然加速逃離,可以直接開槍,就算後來發現對方真的不是通緝犯等重大嫌疑,只是怕臨檢而心生恐懼而已。
也就是說阻卻違法運用範圍大大提高,不以情況真的很重大且緊急為必要。




現在有沒有修改我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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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4545111
2010-06-25 07:58
4樓
  
我也很想在裡頭寫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警械使用條例

然後直接寫"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有時候看到刑法186,我都會想寫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可是最後還是乖乖寫刑法186

現在警察勤務條例是有規範六個還七個情形,但原則上還是盡量不宜追車,通報勤指中心才對。所有規定都要跟著釋字535走就對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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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6-25 13:18
5樓
  
對丙:警戒使用條例(依法另之行為)/正當防衛
對丁:沒有必要性->減免責任

但是我比較在意的事:不知何故打到丁,這可能有無故意過失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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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ii810638
2010-06-25 13:27
6樓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5 13: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丙:警戒使用條例(依法另之行為)/正當防衛
對丁:沒有必要性->減免責任

但是我比較在意的事:不知何故打到丁,這可能有無故意過失存在的前提

現行犯逮捕規定是說在那種緊急或重大情況下可以逮捕。

至於能不能開槍應該是另一問題,可以逮捕不代表就不能選擇開槍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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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4545111
2010-06-25 14:20
7樓
  
也不用到緊急或重大,去拔別人兩朵花不就竊盜抓起來了...

如果是指警察執勤的話

明顯為專科罰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通常都不會升級到司法處分。

不過沒戴安全帽被警察追的..通常都是因為見警慌張,突然轉彎規避,逆向等有所謂[相當性理由],被警ˋ察親眼目睹,才會被追車

如果你騎過去不管他的話,他頂多就是[逕行舉發],要是這個月業績剛好到了,他就不會鳥了。

我有個警專畢業的朋友,每天都在說佛心來著只開勸導單,差點就排不到過年休假了..

至於開槍這問題,警察使用的法規幾乎都是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爭議每年都會有
用刑法來解的話看判例比較快。

ps:過失當然是有,但以期待可能性論所謂[公務或業務上負有特別義務]對緊急避難的影響,比較可能成為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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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pside
2010-06-29 13:43
8樓
  
這例 讓我想到 多年前在台南
一名女國中生 在6樓陽台觀看警察辦案
但警察誤開槍 此彈卻因流彈 打到此女左胸 導致死亡

我將當時新聞找出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lue20060219115900

此案例當時我剛好下班經過 當時正在包圍病患
附近已經站滿人 車輛都要繞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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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weetrocker
2010-06-29 21:00
9樓
  
下面是引用 upside 於 2010-06-29 13: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例 讓我想到 多年前在台南
一名女國中生 在6樓陽台觀看警察辦案
但警察誤開槍 此彈卻因流彈 打到此女左胸 導致死亡

我將當時新聞找出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lue20060219115900

此案例當時我剛好下班經過 當時正在包圍病患
附近已經站滿人 車輛都要繞道通行



好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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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yhyuan
2010-07-05 20:07
10樓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25 14: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也不用到緊急或重大,去拔別人兩朵花不就竊盜抓起來了...


警察開槍枝時機主要還是以警械使用條例為規範,
至於是否開槍 ?    因牽涉到事後之賠償問題,
再加上長官大都不會挺,故除非有絕對必要性,
都會選擇不開槍的吧 ! 
置於拔兩朵花的問題~~
就依當時之實際情況來判別吧 !
不在此再論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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