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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rocker
2010-06-25 06:0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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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2010-06-25 06:5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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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殺丙阻卻違法。
丁重傷,應該看客觀上應歸責予甲來成立該當性,以是否情況緊急來阻卻違法性,以及無其他期待可能性來探討罪責。 我的看法是甲使丁重傷,客觀上該當,但當時情況緊急為避難阻卻違法,所以不成立傷害罪或重傷罪。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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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45111
2010-06-25 06:5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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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既遂罪。
1. 以客觀論之,若非甲開槍擊中丙方胸口,則不會發生丙死亡結果。故具有客觀歸責性 以主觀論,甲對死之死亡,能明知且預見其結果,並使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故該當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故意。 再違法性論,甲殺丙,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因丙對甲乙之開槍攻擊,並擊中乙之前胸,乃屬客體擇一故意。並已構成侵犯兩人之生命法益的危險性。 乙之行為對甲乙兩人造成法所不許之風險,基於刑法23條之正當防衛,甲乙均可主張排除現有之不法侵害,,避免自身生命法益可能面臨之嚴重危害,採取必要手段。故可主張正當防衛。 2.甲重傷丁,可能構成重傷害罪 客觀論之,甲之身分乃為員警,應負有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在街道上開槍之行為顯已違反注意義務,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行為不法)。 若甲不開槍射擊丙,就不會造成丁之重傷,故甲進一步實現其風險(結果不法)。 以主觀論之,甲因無傷害丙之故意,顯可能構成過失傷害。 違法性,緊急避難構成要件,係乃屬非無他法之最後手段,方可為之,實屬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行為,為法律所允許之自救行為,須從嚴視之。 此題甲拔槍反擊,雖為排除現正發生之立即危害,但是否非屬於最後手段,尚有疑義 但實務上而言,通常是要看其罪責有無期待可能性。 不過我論此題正當防衛合法,其拔槍還擊之舉動自屬合理,無人能保證甲此行為絕對不會波及無辜,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下,故可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ps.判例上還是有警察因此被判拘役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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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2010-06-25 07:3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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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25 06:58 發表的 : 我印象中很多年前,就修法提高了警察的權力,也就是警察對於不法而有情況必要可以開槍。(印象模糊純參考..) 例如臨檢時,對方突然加速逃離,可以直接開槍,就算後來發現對方真的不是通緝犯等重大嫌疑,只是怕臨檢而心生恐懼而已。 也就是說阻卻違法運用範圍大大提高,不以情況真的很重大且緊急為必要。 現在有沒有修改我不確定。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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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45111
2010-06-25 07:5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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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想在裡頭寫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警械使用條例
然後直接寫"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有時候看到刑法186,我都會想寫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可是最後還是乖乖寫刑法186 現在警察勤務條例是有規範六個還七個情形,但原則上還是盡量不宜追車,通報勤指中心才對。所有規定都要跟著釋字535走就對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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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6-25 13:18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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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丙:警戒使用條例(依法另之行為)/正當防衛
對丁:沒有必要性->減免責任 但是我比較在意的事:不知何故打到丁,這可能有無故意過失存在的前提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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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45111
2010-06-25 14:20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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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用到緊急或重大,去拔別人兩朵花不就竊盜抓起來了...
如果是指警察執勤的話 明顯為專科罰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通常都不會升級到司法處分。 不過沒戴安全帽被警察追的..通常都是因為見警慌張,突然轉彎規避,逆向等有所謂[相當性理由],被警ˋ察親眼目睹,才會被追車 如果你騎過去不管他的話,他頂多就是[逕行舉發],要是這個月業績剛好到了,他就不會鳥了。 我有個警專畢業的朋友,每天都在說佛心來著只開勸導單,差點就排不到過年休假了.. 至於開槍這問題,警察使用的法規幾乎都是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爭議每年都會有 用刑法來解的話看判例比較快。 ps:過失當然是有,但以期待可能性論所謂[公務或業務上負有特別義務]對緊急避難的影響,比較可能成為爭點。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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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ide
2010-06-29 13:43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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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例 讓我想到 多年前在台南
一名女國中生 在6樓陽台觀看警察辦案 但警察誤開槍 此彈卻因流彈 打到此女左胸 導致死亡 我將當時新聞找出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lue20060219115900 此案例當時我剛好下班經過 當時正在包圍病患 附近已經站滿人 車輛都要繞道通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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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rocker
2010-06-29 21:00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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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pside 於 2010-06-29 13:43 發表的 : 好衰喔...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