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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0-05-30 01:51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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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較使用竊盜吧
1.因為不具有竊盜本意,僅有使用之意思, 無竊盜之本意 ,無罪(理論上),有無歸還在所不問,有民法侵權行為 2.q8791042大 您說的這各的學說要去哪翻 , 請指導一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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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5-30 02:05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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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部分有恐怖的地方”草案”!!
使用竊盜增設320第二項是針對交通工具,然亦有學說見解認為不妥,從而 他的不妥不是針對使用使用竊盜不罰,而是其他使用竊盜異於使用交通工具! 若行為人是要還,第二題還是竊盜->因為使用竊盜 1短暫之使用 2僅使用意圖 3須有交還之意思 4該物不得變質或減損其經濟價值<-原因就是他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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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stch
2010-05-31 11:41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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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30 02:05 發表的 : 1 褚劍鴻教授及實務界認為認為使用他人車輛之使用竊盜,不罰, 惟消耗車內汽油部分,應可成立竊盜罪(法務部71檢(二)1472函) 故依實務見解想對車輛使用竊盜的人一定要記得用完後要先去加 油後才棄置(要件3須有交還意思<一僅需可被尋獲即滿足 ) 2 沒聽說過金錢有符合使用竊盜的案例 但每個被抓的嫌犯都說:「我只是先借用一下,將來有錢會還回去。」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