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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ulih
2010-05-21 20:1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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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9、1059-1 條條文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1059-1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資料出處: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4012﹞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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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chen
2010-05-21 21:5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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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樣的規定好麻煩.
可以簡化成: 若沒人反對,就可以自由選"父姓","母姓",'繼父姓","繼母姓" . 當有爭議,才.......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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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tungtw
2010-05-21 23:4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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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修法
最近幾年讀法律最辛苦 以民法為例 96年大修後 97年落榜 98年又大修 98年再落榜 99年1月、5月還修 99年凶多吉少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