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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chen
2010-04-11 11:17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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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知道他犯何罪...
(PS: 以前曾聽過"以前連xxx口香糖都要鞭".) 喜歡的話,可以建議"aa",凡是發文少於 300 篇的,一律鞭刑伺候,少一篇就鞭一下. 中國古時候也有阿. 還不是"有辦法的人就沒事...,反而好人受冤時更淒慘".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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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space99
2010-04-11 14:15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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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遵守法律,自愛的人享有的權利。對於強姦犯,不尊重女性又管不好自己的鳥,應該多鞭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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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ric20214
2010-04-11 15:19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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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對台灣人應該不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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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仔
2010-04-11 19:27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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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10-04-11 11:17 發表的 : 看他鞭那麼多下 一定沒嚼口香糖那麼單純 台灣先從貪官污吏、濫權公僕、殺人魔、強姦犯開始實施就好 不只屁股 看他們用哪裡犯罪就加鞭哪邊 比如嘴啦、手啦.... 判幾個月就鞭幾下就好 自首可以減少 上訴失敗則要加重 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導致偵辦缺失遭到糾正 還有民代、議員、立委取消言免權 胡說八道的也都要通通抓去鞭 看還有誰敢死不認罪 想當假公僕的 論壇該鞭的是廣告會員、一日會員、色情會員...吧 不過aa應該會選擇直接蓋布袋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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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641204
2010-04-11 21:45 |
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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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10-04-11 09:26 發表的 :約莫12、3年前吧!!一個美國的年輕人在新加坡拿著鑰匙刮花了好幾台車子被判處鞭刑,柯林頓還要求新加坡豁免其刑 結果新加坡不賣老美面子,狠狠的編了這個年輕人好幾下(而且不是一次鞭完,分次鞭)。我們的法務部有研究是否要引進,但考量到某些因素而作罷。其實法律與刑罰擺在那邊只是給民眾知道說違反公眾或個人法益,會受到的處分是甚麼,充其量只是個「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僅供參考而已。正如一句古諺「飽暖思淫慾、飢寒起盜心」,不管社會富饒貧寒,古今中外都會有犯罪行為的發生,重點在於人有沒有把自己當人看(就不會去做一些禽獸不如的事情),把別人當人看(就不會有強凌弱大欺小,或是強˙迫他人做他不想做事情等等的現象發生)以及願不願意去扶助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減少人想做傻事的動機),這樣對社會的治安才會有所改善。如果沒有,就算以後死刑都用sng現場播放,或者遊街示眾之後拉到凱達格蘭大道凌遲、拖去淡水河浸豬籠,會犯罪、想犯罪的人還是一樣會犯罪。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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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竹
2010-04-14 11:20 |
2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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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喔
誹謗罪:掌嘴 竊盜、暴力犯:鞭手腳 強姦犯:鞭下體 貪污犯嘛......罰吞錢 (再吐出來) 詐欺犯嘛......總是欺騙人,把人耍得團團轉....... 所以,罰他每天就地轉圈圈 這樣他每天只會傷腦筋..... ....保證沒心思再騙人了..... ........ 武則天喔....是沒有啦......不過.....十幾年前倒是有人戲稱奴家是...."女暴君"..... 現在.....溫柔得像 "雅子妃"咧。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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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gatti1024
2010-04-22 19:49 |
2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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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聽說在新加坡連亂吐口香糖就會被罰鞭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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