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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2010-04-08 22:0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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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述自【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台北縣中和市昨(六)日晚間發生一起疑似員警執勤過當的意外,一名檳榔西施因穿著透明薄紗並露出底褲招攬客人,遭路過執勤員警當場勸導,未料雙方因此發生衝突,該名員警將西施施以柔道側摔後,上銬帶回警局,雙方互控傷害罪,另該名西施另涉妨害公務罪,已被移送地檢署偵辦。 台北縣中和市昨(六)日晚間,一名約80公斤的壯漢員警欒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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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4-08 23:2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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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若認為228足夠,偵訊筆錄,進而到251足為判刑,行為人又不認罪,那百分百起訴.若認罪則聲請簡易處刑.(135不是重罪?)
法官的認定,問雙方後看影帶,真如警詢及偵訊筆錄所載的事實(被勸導又不服,反嗆),且拒捕,又傷警員,屬實.那麼就構成要件符何了. 錄音或錄影,有爭執時,當物證必須播放(勘驗),重要時間也要印出來. 另外,若是就有無社會秩序維護法,需要警員去取締,那是另外一個原因問題.只要警員表明其在執行公務,客觀也在執行,就算真的查無任何違規事實,也算是執行公務.何況本件,行為人一定客觀上有那種行為,才會不服.另外帶回去警局,一定拍照存證,(有沒有露底)很明顯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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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chen
2010-04-08 23:4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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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4-08 23:28 發表的 :請問"只要表明"就好嗎? 若"負責 A 勤務的警察"表示"他在執行B勤務",那也行嗎? 若警察執法不當,只要他表明"是在執行公務"的話, 民眾都不能拒絕他們的任何要求嗎? 例如,警察要是要求民眾跪下,有表明"是在執行公務"的話, 那麼民眾不跪的話,也算"妨礙公務"嗎? 軍人要遵守上級命令! 但要是長官下令屠殺善良市民的話(明顯長官有違法),下屬軍人要是"不從"的話,也算"抗命"嗎? 我認為既然政府機器聲稱是在服務人民,所以"執行公務"&"軍隊命令"應該是在"保護國人"才是. 若有違背這原則,那麼所謂的"公務"&"命令"就不能算是"公務"&"命令"了才是. 再舉個例, 海關有授權給海關官員,可以給"要過海關的人員"進行搜身! 但,也是有規定的,例如要"女性海關官員"才能給"女性"搜身. 要是有"男性關員"硬要"女性人員"脫衣"讓他搜身, 只要他說是"是在執行公務"的話,"過海關的女性遊客"都不能拒絕嗎? 題外話, 有很多案例,"假警察"假冒"警察"擄走女學生, 就是騙女學生說"我是在執行公務,...拒絕的話就是 妨礙執行公務"!!!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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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4-09 00:0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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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一定有的,不管該女子是犯下妨害風化或是公然侮辱,對於危險性本來就欠缺,卻用柔道去對付該女子,有違比例原則之精神
既然過當,就有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的罪名,因為過當的關係,我想那女生把他手虎口弄傷也算是正當防衛吧。 接下來就看法院要不要幫那警察了...這次的事件鬧得真難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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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2010-04-09 00:3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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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認為那個警察本身就有問題,中和中正路上的檳榔攤何其多,
電視上看到那個女孩子的穿著在那邊應該算是還好的.警察再執勤時有一 定的規定,基本上警察自己一個單獨在那裡,裡面一定有問題. 而且我覺得 這位警察很明顯就是故意要引起衝突,而行使公權力的.基本上2方面都有問題 ,一個濫用公權力一個想紅,才會把事情稿的這麼大. 其實警察不為人知的黑暗面真的是太多了,也不用多去討論,如果今天是 公權力遭濫用而衍生出來的人民對抗行為呢?刑法講究主客觀因素及因果關係 ,如果真的檢察官要查的話,裡面一定有內幕的,聽說他是想追另一家檳榔攤的小 姐啦!如果真是這樣那還算好,怕是怕內幕是警界的一堆陋習. 身為法律人,我反而比較想知道的是為什麼這個警察違反執勤的相關規定,自己 單獨一人前往,而且很明顯的是選擇性的取締.真的要辦妨礙公務,也許會開花結果咧 ,呵呵.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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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4-09 02:0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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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先最重要的:"依法執行公務"之有無!!
二我也是鍊柔道的,針對他得摔法說真的的確有點重 問題一: 如果你是檢察官,是否會依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舉證事由為何?如何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訴245偵查不公開,呵呵~~只不過以警方移送針對前提"依法執行"為斷 至於舉證傳來問案最快,至於職權上面刑訴252~255加以審查!! 問題二: 如果你是法官,而檢察官依妨害公務罪起訴,提出案發當時錄影及錄音作為證據,你會如 何判決? ->還是老話,判斷"依法執行"之有無,縱原告具有錄影及錄音作為證據,非能判 斷為合法前提之下,該西施有無犯罪之成立並非無疑;又針對警方於依法執行之 行為及手段亦難謂認為適法及合乎必要~~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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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4-09 07:14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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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執務,有一定的程序,
如出示證件,告知...,所以主觀有,客觀也有,雖然沒有抓到證據,也是執行公務. 另外若有扣人扣物等也要交回的. 因此,回覆二樓.重點在有無捉到犯罪事實.因此,本件若果真查無底褲行為問題(雙方各持一詞時),則還是執行公務. 只是其程序是否過當...., 警方的舉證,只能拍證當天的穿著或問行為人和警員.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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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2010-04-09 07:48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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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1.該女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罪,惟需檢視佐證能否完備,否則宜作不起訴處分為宜,或以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2.員警已規勸該女服裝,如未達妨害風化之標準,其並無逗留於該檳榔攤之必要,論其執行公務,尚非無疑義. 3.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其強暴脅迫雖不以令人無法抗拒為必要,惟仍需以有形的物理力直接或間接加諸於人,本案該女對警國罵時,該員警除作言語挑釁外,並無任何開單舉發或其他需逮補之公務執行中,顯難認定該女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4.綜上,妨害公務罪以不起訴處分為宜,另以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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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0-04-09 08:41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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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妳罵我?」
顏如憶:「罵你剛好!」 顏如憶:「你哭爸(台語:靠北)!」 員警:「妳罵我什麼?」 顏如憶:「有種你打我,快一點。」 員警:「你妨礙公務了。」 顏如憶:「XXXXX(五字經)!」 員警:「你手不要碰我喔!怎樣啦!」 顏如憶:「我就妨礙你不行?」 http://www.nownews.com/2010/04/09/91-2589348.htm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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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0-04-09 10:02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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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對實事不太想去評論
因為資訊不對等 上面那一段是第三天才知道 何況中文那麼難 光一個 ((你小心一點)) 口氣平上去入就是不同意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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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chen
2010-04-09 14:18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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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例說明:
要是"警察違規停紅線",拖吊車要進行拖吊,警察是否可以用"妨礙執行公務"抓拖吊業者呢? PS: 我的意思是"這方面真的需要 檢討,...... 改革......,而不是 現行的規定如何 就算了....", 否則我們還需要"立法官員"嗎? 一任就夠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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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4-09 18:42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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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線和現場員警指揮,那個有效?
......... 另一種警員 請商家要有人出來勸導來店消費者的機車不要停在轉角,又說這是鄰長要求的,所以不是我(警員)的意思, 試問這種警員的行為犯了何法?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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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2010-04-09 21:52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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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部分之討論本來就會有非客觀意見存在,故本題只討論妨害公務成立否.至於執法過不過當,國罵妥不妥當,均非所問!
故爭點在於究竟妨害哪一項公務? 巡邏勤務? 取締妨害風化? 還是警察穿上制服走在街上,甚至逗留在檳榔攤都是執行公務? 另若辱罵警員即成立135,那140有無單獨成立之可能?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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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10-04-10 16:46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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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從影片上看好像那個女的好像有動手推警員,算嗎?
140…都問候爸媽了,如果不成立的話,太對不起法律伯伯了… 至於公務,應該是取締妨害風化吧。 這是小女意識不清時的想法 請正常的大大嗎幫我修正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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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xic1218
2010-04-11 19:09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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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
先論警察, 1. 違反各大法條中的違反比例原則 2. 社辦21,強制行為人到場,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3. 警械6, 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4. 警械7,使用警械之原因以消滅者,應及停止使用。 5. 有陷害偵查之嫌,仍須查證 在論西施 1. 社維,83 一項二款,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是,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所以很多人都說該員警曾多次藉故,廢話,當然是多次告知後才有處罰行為啊~) 2. 社維,85 妨害公務 以不當言詞或行動相佳,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3. 刑法135 妨害公務 應該不成立,因為未達施強暴脅迫 4. 刑法140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應該不完全成立,因為非公然,但是經過媒體放送,不是也是了~ 很多人都單方面的責怪一方,只是想說,當雙方都有錯的時候,請多以公正的角度發言,保持理智,不要大放厥詞看了很噁心,覺得身旁的無腦人很多是很傷心的事情~~~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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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xic1218
2010-04-11 19:19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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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10-04-09 21:52 發表的 : 妨礙公務不是這樣看的吧~~~ 值班,巡邏,守望,臨檢,勤查,備勤 六大勤務除了備勤比較不會被人指罵以外,其他的都要見人的當然會有被挫的風險 取締妨礙風化,除非是專案。那也不是個人可為的。 執行哪項勤務,巡邏時候看到有違規就可以規勸,舉發 個人推測,依照員警當天的服裝,應該是巡邏。 取締妨害風化等等勤務非單人可為 至於辱罵,還用不到刑法啦,社違法就打發掉了,只是西施有動手推警察,妨礙公務應該是跑不掉了 刑法140是可以單獨存在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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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0-04-11 20:03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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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oxic1218 於 2010-04-11 19:19 發表的 : 八卦一下,我家附近的網球場,固定時間都會有警察(穿制服還配槍)來看球(聊天打屁),應該也算是在巡邏吧! 如果我拿手機拍他們,不知道會不會妨礙公務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