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95年地方5等題目~關於縱放或便利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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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zard
2010-01-19 21:58
樓主
推文 x0
甲因犯罪而被逮捕,拘禁於某拘留所,適其妻乙在該拘留所任職,乃縱放甲,使其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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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野味大雄
2010-01-20 08:36
1樓
  
法律條文有時寫得根本就是一體兩面,適用此處也適用他處。
此題之答案會一律送分,本人推測應是選項的答案不是很明確
有睱疵,所以才會一律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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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0-01-20 12:07
2樓
  
刑法162第4項: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依刑法162條第4項,雖有明文規定,以立法之目的來看,其配偶應指非在拘留所任職!
若依此題,當配偶為拘留所任職時,配偶若縱放人犯,則屬瀆職罪或身分犯,反倒應加重刑罰!否則,所有的公務人員的親戚犯罪後,都可依刑法第162條之規定,那豈不是「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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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lan9040115
2010-01-20 15:06
3樓
  
上課時老師(大東海 陳傑)有回答這題

"反正典式委員亂出題目、亂送分"

因為連他也不知道哪裡應該要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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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ilith1234
2010-01-24 01:03
4樓
  
@@..這題陳老師上課有說這是學者的見解
因為要甲妻乙不放甲走實屬"無期待可能性"
所以才會變成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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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opo77
2010-01-24 14:41
5樓
  
 監獄人員縱放犯人 及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 這是屬於純正還是不純正身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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