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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大雄
2010-01-20 08:3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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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有時寫得根本就是一體兩面,適用此處也適用他處。
此題之答案會一律送分,本人推測應是選項的答案不是很明確 有睱疵,所以才會一律送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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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2010-01-20 12:0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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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2第4項: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依刑法162條第4項,雖有明文規定,以立法之目的來看,其配偶應指非在拘留所任職! 若依此題,當配偶為拘留所任職時,配偶若縱放人犯,則屬瀆職罪或身分犯,反倒應加重刑罰!否則,所有的公務人員的親戚犯罪後,都可依刑法第162條之規定,那豈不是「天下大亂」!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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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9040115
2010-01-20 15:0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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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老師(大東海 陳傑)有回答這題
"反正典式委員亂出題目、亂送分" 因為連他也不知道哪裡應該要送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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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th1234
2010-01-24 01:03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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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陳老師上課有說這是學者的見解
因為要甲妻乙不放甲走實屬"無期待可能性" 所以才會變成送分題... x1 |